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网友咨询:
政策变化能否被认定为情势变更?
彭芳玲律师解答:
政策变更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构成情势变更。
合同成立后,因政策调整或者市场供求关系异常变动等原因导致价格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涨跌,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请求变更合同,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或者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对方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彭芳玲律师补充:
商业风险,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引起的,给商业主体带来获利或损失的机会或可能性的一切客观经济现象。现实中的商业风险无处不在,比如市场价格的波动、物价的波动、消费者的价值观的变化等,都能导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风险。市场主体应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以有效识别、评估和应对各种潜在风险。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彭芳玲律师简介
毕业于五院四系之一的西南政法大学,现在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就职,曾在多类型业务团队工作,实务经验丰富。律所在北京、成都、重庆、贵阳、济南、昆明、拉萨、深圳、上海、天津、香港、西安、太原、西宁、南京、武汉、海口、乌鲁木齐、福州、广州、华盛顿、悉尼、加德满都及曼谷等国内外主要城市设立了办公机构,各办公室实力均居于本地前列。
主攻业务方向:民商事诉讼;涉税法律服务(包括涉税刑事诉讼、应对税务稽查等);企业政府常年法律顾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