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据江西法院:2023年3月,被告人曾某、董某两人商议,利用各自负责公司生产线调试、金属物料点检和添加的便利,将公司仓库内完整的银块或生产线上被腐蚀残存的银块偷偷带出公司,销赃给经营“金银回收店”的被告人胡某。2023年3月至6月期间,曾某、董某累计将公司生产用的364公斤,价值为1980888元的银块偷运出来转卖给胡某。曾某、董某两人各分得赃款99万余元。案发后,胡某主动投案,退缴违法所得18.2万元。董某退赃55万元及一辆汽车,曾某退赃30万元。
吉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董某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胡某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性质、惯常表现、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形,法院依法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退缴非法所得。
来源:九派新闻
编辑:王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