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擎利剑斩邪恶,律做天平判是非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劳动者行使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权利,预告期满后,用人单位仍拖延办理工作交接,仅凭单方意志并不足以产生阻却劳动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劳动者仍有权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案件简介
原告2014年8月入职公司任业务发展部负责人。2021年11月17日提交《辞职报告》称“因个人原因辞职”。12月13日、16日两次发邮件援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声明30天通知期满(12月16日)即解除劳动关系,催促办理工作交接及开具离职证明。公司辩称:原告负责项目未完结,因未完成工作交接、未启动离职手续主张劳动关系仍存续。故原告诉至法庭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解除。
律师说法
解除权为形成权,行使解除权为单方法律行为,权利人单方的意思就足以使结果发生,而不需要对方的同意或者其他方式的参与。原告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明确告知其离职时间,原告提出预告解除的日期届至时,双方劳动关系即发生解除的效力。公司辩称原告未办理离职交接等,但用人单位的单方意志不能对抗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事实。最终经法院审理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12月16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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