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积薄发
启行千里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简称“虚开专票”)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虚开专票是企业家涉案高发罪名,据权威报告统计,从犯罪频次占比来看,虚开专票在企业家犯罪中排行第四,是企业家涉刑风险的高发源头之一;
其次,虚开专票入罪门槛低、处罚重,所有市场经济主体都可能涉及,最高可以判无期徒刑;
再者,虚开专票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比如2025年1月上海检察微信公众号推文,公安、检察、法院、税务、高校五方(可惜的是缺少律师参与)就虚开专票展开主题研讨,参与研讨的人员都是各领域资深专家,主持人列举了三个虚开专票案例,结果各方对每一个案件的观点都是大相径庭,司法实践中争议之大可见一斑。
所以,为更好地认识虚开专票案件,起到更好的辩护效果,笔者搜集了26份虚开专票案件不起诉决定书和无罪判决书,并且从中提炼了8个无罪辩点,以供参考。
辩点一: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且未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构成虚开专票罪。
1、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宣告无罪案【(2016)冀1081刑初287号】
2004年,被告人张某强与他人合伙成立个体企业某龙骨厂,张某强负责生产经营活动。因某龙骨厂系小规模纳税人,无法为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强遂以他人开办的鑫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2006年至2007年间,张某强先后与六家公司签订轻钢龙骨销售合同,购货单位均将货款汇入鑫源公司账户,鑫源公司并为上述六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3张,价税合计4457701.36元,税额647700.18元。基于以上事实,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张某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张某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张某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院未抗诉。某州市人民法院依法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某州市人民法院认定张某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并撤销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该案经某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依法宣告张某强无罪。
2、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审无罪案【(2021)冀刑再7号】:
在无真实货物购销交易的情况下,循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均已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纳税申报,整个流程环开环抵、闭环抵扣,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行为人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没有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和主观故意,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
本案是段和段杭州所杨文斌主任办理的,不仅推翻了一审、二审有罪裁判,保护了企业家权益,还推动了两高司法解释的更新,对后续虚开专票案件办理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3、内蒙古窦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石检刑不诉[2022]18号】:
2018年3月左右,被不起诉人窦某某在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某某厂找到李某某意图承揽其所在公司(包头市某甲洗煤有限公司、包头市某乙能源有限公司)精洗煤运输业务,李某某表示同意并要求窦某某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窦某某遂以包头市某丙运输公司名义分别与包头市某甲洗煤有限公司、包头市某乙能源有限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落款时间分别为“2018年1月12日”和“2018年1月24日”),并实际承揽了包头市某甲洗煤有限公司向河北省某丁有限公司、古田县某戊有限公司销售煤炭的运输业务以及包头市某乙能源有限公司向天津天某己有限公司销售煤炭的运输业务。为结算运费,2018年4月13日,窦某某以包头市某丙公司名义分别向包头市某甲洗煤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张,金额1561914.94元,税额171810.68元,价税合计1733725.62元,向包头市某乙能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张,总金额1358402.56元,税额149421.34元,价税合计1507826.9元,已全部用于抵扣。
经税务机关通知,2018年8月,包头市某甲洗煤有限公司就上述业务所涉进项税额全部转出,并就1733725.62元进行纳税调增处理;2018年12月,包头市某乙能源有限公司就上述业务所涉进项税额全部转出,并就1358402.56元进行纳税调增处理。2022年8月16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窦某某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窦某某的上述行为,有实际业务发生,不以偷逃税款为目的,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窦某某不起诉。
笔者小结:
2024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解释》明确要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行为进行限缩解释,同时明确规定:对于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故而,如果是如实代开、挂靠代开等有实际业务,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且未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构成虚开专票罪。
辩点二: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已补交税款及滞纳金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
1、北京马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京海检刑不诉[2022]1264号】:
2015年至2016年间,北京xx技术有限公司的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接受北京A科技有限公司、北京B贸易有限公司、北京C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xx技术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8张,发票金额4377578.64元,税额744188.36元,价税合计5121767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现北京xx技术有限公司已补缴上述税款。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22年2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其公司案发后已补缴税款,不需要判处刑罚。
2、陕西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榆阳检刑不诉[2024]85号】:
2020年11月至12月期间,A公司负责人刘某某,为抵扣税款,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采取虚构合同的方式从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金额687955.75元,税额89434.25元,价税合计777390元,全部认证抵扣;从C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金额2137168.07元,税额277831.93元,价税合计2415000元,实际认证抵扣9份,金额840619.44元,税额109280.56元,价税合计949900元。以上,刘某某实际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税额198714.81元。A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2月22日补缴税款224431.87元,其中补缴税款198714.81元,附加税及滞纳金25717.06元。
3、其他类似案例:
北京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京海检刑不诉[2023]870号】,虚开专票并抵扣税额41万余元。
青海黄宁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通检刑不诉[2022]13号】、西宁鼎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通检刑不诉[2022]12号】,虚开专票并抵扣税额41万余元。
新疆李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博乐市检刑不诉[2022]98号】、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林煊土石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博乐市检刑不诉[2022]97号】,虚开专票并抵扣税额27万余元。
北京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京海检刑不诉[2022]922号】,虚开专票并抵扣税额21万余元。
安徽张其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枞检刑不诉[2022]92号】,虚开专票并抵扣税额19万余元。
江西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峡检刑不诉[2023]19号】,虚开专票并抵扣税额16万余元。
江西阮志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崇检刑不诉[2022]96号】,虚开专票并抵扣税额13万余元。
北京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京海检刑不诉[2023]259号】,虚开专票并抵扣税额12万余元。
贵州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贞检刑不诉[2023]95号】,虚开专票并抵扣税额10万余元。
辽宁顾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丹检刑不诉[2023]5号】,虚开专票并抵扣税额8万余元。
广东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东二区检刑不诉[2023]65号】,虚开专票并抵扣税额8万余元。
笔者小结:
同样是虚开专票案件,有的是空壳公司暴力虚开,有的是有实际经营下的部分虚开,刑法真正要打击的应该是前者。对于有实际经营企业的部分虚开,应该贯彻落实中央“六稳”、“六保”政策精神,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尽可能地给涉案企业补救的机会,既要为国家税收考虑,也要为企业家和企业家背后的千万个家庭考虑。根据上述案例,虚开专票税额最高有74万多元的,获得了“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处理,可以作为其他类似案件争取不起诉处理的参考。
辩点三:受票方认罪态度好,自愿如实供述,积极补交全部税款,且系初犯、偶犯,可以不起诉。
1、新疆马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伊宁市检刑不诉[2024]75号】:
2021年8月至2022年8月期间,伊犁xx运输有限公司因缺少进项发票,其法定代表人马某某通过丁某某的介绍,在明知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与众华(青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虚假的承运合同,自公司对公账户将运费及手续费转账至众华(青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众华(青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扣除5.9%-6.1%的手续费后,将剩余的款项转至马某某提供的顾某某、马某某的银行卡中,完成资金回流后,由众华(青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向伊犁xx运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2张,票面金额5469117.64元,伊犁xx运输有限公司将上述6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用于抵扣认证,抵扣税款金额共计450687元。
2、其他类似案例:
新疆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伊宁市检刑不诉[2024]74号】,虚开专票并抵扣税额20万余元。
笔者小结:
虚开专票案件中,一般情况下,受票方相较开票方处罚较轻。作为受票方,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好的认罪态度,再加上积极补交税款,还是有一定可能性争取到不起诉的处理结果。上述虚开专票不起诉案例发布在中国检察网上,参考意义更大,其中马某某案税额45万余元,其他类案可以参考。
辩点四: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不起诉。
1、陕西陈润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礼泉检刑不诉[2023]10号】:
A公司成立于2007年,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实际控制人陈润峰,主营煤炭购销业务。A公司于2013年12月14日向B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五份,共计金额4534066.27元,税额770791.28元,于2012年7月31向B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金额871794.87元,税额148205.13元。
经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仍然认为公安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2、甘肃骆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肃检刑不诉[2023]5号】:
2022年1月,骆某某联系杜某某给青岛xx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张,杜某某又联系黄某某,黄某某联系李某某,李某某于2022年1月17日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一便利店内虚开了销方为江西xx科技有限公司,购方为青岛xx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4张,价税合计2680776元,税额为308407.92元。交易完成后,骆某某通过微信给杜某某微信分三次转账9500元。
经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仍然认为公安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仅有杜某某的供述,虽还有骆某某给杜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但转账的原因不唯一确定,对骆某某的辩称无法排除,属于一对一的证据,无法证实,亦无法辨别真伪,故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笔者小结:
无论什么罪名,都可能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争取到不起诉。办理虚开专票案件时,我们可以参考上述案例,充分分析、论证,找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点,从而达到不起诉或无罪的辩护效果。
辩点五:开受票公司之间存在实际业务往来,且无证据证明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开票公司也足额缴纳了增值税,未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不构成犯罪。
上海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4 年初,上海某区公安指控某公司在无实际业务往来情况下,为上海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价税合计 2.1 亿元,造成税款损失 1220万元。后经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发现开受票公司之间存在实际业务往来,且无证据证明该公司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开票公司也足额缴纳了增值税,未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2025 年初,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笔者小结:
虚开专票打击的是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虚开行为,对于有实际业务往来的开票行为,不构成犯罪。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我们需要结合在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积极取证,寻找开受票公司之间存在实际业务往来的证据,把有实际业务往来的部分打掉,从而降低涉案虚开税额,无论是对当事人减少补缴税款金额,还是争取降档罪轻处理甚至无罪处理,都有直接作用。比如说公安机关指控虚开税额60万,如果我们能找到实际业务往来、扣除实际业务税额20万,只剩虚开税额40万,则法定刑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降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辩点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为了逃避缴纳所得税,而非逃避缴纳增值税,且未造成增值税实际损失,不构成犯罪。
湖南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王某某应攸县A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175990.28元,税额 65279.72 元。王某某共缴纳增值税等共计 77846.4元。攸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为让攸县A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逃避缴纳所得税,而非逃避缴纳增值税,且未造成增值税实际损失,不构成犯罪,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笔者小结:
虚开专票针对的是增值税,而不是所得税,现实中很多虚开人员主观上是为了少交所得税,而不是逃避或骗抵增值税。笔者认为,此类案件应当由税务机关以行政手段介入,只有当行政前置手段得不到解决,即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仍不缴纳的,才可以按逃税罪追责刑事责任,而非轻易动用刑事手段以虚开专票追究刑责,如此才能实现国家税收和企业经济发展的平衡。《解释》出台后,最高院和最高检分别发文,但双方对“虚抵进项税额”的理解并不一致,具体笔者将另写文章讨论。
辩点七:从犯,亦未获利,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可以不起诉。
甘肃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肃检刑不诉[2023]3号】:
2021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找到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告人金某某商议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赚钱,约定成本平摊,获利平分。达成合意后,王某某、李某某、金某某共同出资购买了用于实施犯罪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王某某、李某某通过网络购买法人信息,通过“58同城”等网络平台寻找宁夏、甘肃、青海、江西、湖南等地代办(中介)公司,利用法人信息注册空壳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公司设立后,王某某、李某某委托代办人在当地税务局领取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办人按照王某某、李某某提供的邮寄地址,将公司营业证照、印章、税控盘UKey和领取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直接邮寄或者通过多次跑腿转寄至浙江省台州市,由王某某、李某某、金某某取件。随后,通过他人介绍,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金某某在出租房、便利店、棋牌室等场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每张发票200至3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发票,所得赃款通过微信、支付宝和现金方式分配。
2021年7月29日至12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金某某用mac地址为3010**的笔记本、无线mac地址为9439**的白色索尼笔记本电脑、mac地址为A417**的黑色笔记本电脑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73份,价税合计140556118.9元,税额16369639元。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与被告人金某某同居一室,明知王某某、李某某、金某某在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仍为该三人提供帮助,蒋某某驾驶车辆协助王某某、李某某、金某某收取快递、支付代办费用。
检察院认为不起诉人蒋某某与被告人金某某同居一室,又与金某某为亲属关系,系从犯,亦未获利,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笔者小结:
从犯是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分子,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有些案件中主犯罪行很重,会波及一些仅起到无关紧要作用的从犯,比如说上述案例中驾驶车辆协助主犯收取快递、支付代办费用,其本身没有获利的,则应争取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处理。
辩点八:犯罪中止,自首,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不起诉。
青海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同检刑不诉[2022]5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用自己名下的同德xx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通过中间人纪某某、陈某某介绍,未发生货物销售业务的情况下,以票面金额百分制零点八的好处费,接受新疆xx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于某某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发票金额共计2498950元,计提增值税进行税额324815.40元,袁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接受他人虚开的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税额达324815.4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抵扣税款其他发票罪定罪处罚,袁某某未将25份发票进行抵扣,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可对其减轻处罚,袁某某系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轻处罚。袁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拟对其做不起诉处理。
笔者小结:
刑法理论上关于虚开专票主要有行为犯、目的犯、抽象危险犯、结果犯(实害犯)等几种观点。笔者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结果犯,应当以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后果为构成要件,该罪存在预备、未遂与中止等犯罪形态。《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虚开专票案件中,只是开了专票而未抵扣,则有机会认定为犯罪中止,争取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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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于占达,企业合规与反舞弊部主任,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犯罪学学会会员、企业反舞弊联盟浙江区域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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