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熊某某案裁判逻辑的实证研究

一、案情简介与核心争议

在 2015 年,被告人熊某某身为商城县农村信用联社个人金融部经理,于办理王某 2、王某 1、沈某 2、刘某 3、刘某 2 五人总计 3590 万元的按揭贷款业务之际,由于未严谨审查借款人收入证明的真实性,从而被指控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公诉机关主张,熊某某违背了《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规定,致使贷款逾期未还,给金融机构带来重大损失。然而,法院经审慎审理认定,熊某某的行为并未违反“国家规定”,而且贷款抵押物足以覆盖债务,最终一审判定其无罪。(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最终结果没有查到,但是一审的裁判思路可以借鉴)

核心争议焦点

  1. 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足额抵押担保的情况下,是否能够对收入证明的调查予以容错?
  2. 损失认定问题:涉案贷款逾期是否构成“重大损失”?
  3. 责任主体问题:贷款审批属于多环节的集体决策,是否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二、法律分析

(一)案件事实与审判要旨的深层解构

1.金融监管框架下的贷款审批流程

本案涉及商城县农村信用联社对5名自然人发放总额3590万元的抵押按揭贷款。根据《商城县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贷款审批需经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发放与贷后管理五阶段。熊某某作为个人金融部经理,承担调查复核与部门审批职责。证据显示:

  • 1. 信贷员已完成借款人身份核查、抵押物评估(抵押率低于50%)、面签等基础工作;
  • 熊某某在调查报告中的复核意见未对收入证明真实性提出异议;
  • 贷款最终经贷审会集体表决通过。

2.刑事指控的实质争议

公诉机关以熊某某未审查收入证明真实性为由,主张其违反《商业银行法》第35条,但忽视以下关键事实:

  • 1. 抵押物评估价值(约9000万元)显著高于贷款本金(3590万元);
  • 收入证明并非抵押贷款的核心审查要件;
  • 逾期贷款已通过民事判决确认优先受偿权。

3.案件核心法律命题:

  • 规范冲突:部门规章设定的审查义务能否升格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
  • 因果关系:程序瑕疵与贷款损失之间或者贷款决策之间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相当因果关系?
  • 责任分配:集体决策机制下个人责任的归责边界如何划定?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规范解释路径

1.足额抵押担保时,可以对收入证明调查容错

  • 《商业银行法》第35条规定的“偿还能力”审查系原则性要求,而第36条对抵押贷款特别规定“抵押物权属与价值审查”为核心义务。依“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抵押贷款中应以抵押物审查为重心。
  • 实质解释论:收入证明仅为辅助性材料,抵押物足额覆盖债务时,收入瑕疵不实质影响还款保障。例如在熊某某案一审无罪判决书中,法院认为: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能性进行严格审查。

《贷款通则》第十条规定,贷款按有无担保划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担保贷款系指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发放的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该三种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抵押方式或质押方式发放的贷款。第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合法身份证件或境内有效居住证明;(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或资产;(四)管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七条:贷款人发放担保贷款时,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以及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担当担保人,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能性进行严格审查。

上述《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和《贷款通则》第十七条是一般性规定,是对商业银行各类贷款及各类自然人贷款的普遍要求。其中《贷款通则》第十七条第三项要求借款人是自然人的,要有“有稳定的收入或资产”;这是一个选择性条款,要么有“稳定的收入”,要么有“资产”,要求自然人有稳定的收入只是其中一个选项,而非唯一选项。因此,本案信贷员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资产进行严格审查,而未对借款人的收入证明进行严格审查,并不违反该规定。并且“收入证明”并非“抵押贷款”严格审查的法定内容,也非该类贷款审查的唯一要素或实质性要素。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和《贷款通则》第三十七条是对担保贷款的特殊规定条款,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的抵押贷款应优先适用上述两个条款。显然,本案信贷员对“抵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能性”均进行了严格审查,符合上述两个条款规定;同时,信贷员对五笔抵押贷款的初审,也符合《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和《贷款通则》第十七条的一般性规定。被告人在信贷员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按照信用联社的程序规定,依据部门负责人的职责,在调查报告中签署了复核意见,并没有违反上述法律、部门规章以及本单位的业务规定。

2.“重大损失”的司法认定标准

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的分离

  •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将逾期贷款划为不同层级,损失级与刑事司法应保持一致。
  • 裁判规则:民事救济程序未穷尽(抵押物未处置)前,不得直接以账面逾期认定损失。

抵押物的风险缓释功能

  • 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的差异性:需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抵押物变现能力进行动态评估;
  • 本案中,法院以民事判决确认优先受偿权,实质上将抵押物价值纳入损失考量,符合“净损失原则”。

3.单位犯罪与个人责任的界分

集体决策的刑事责任分配

  • 单位犯罪需具备“单位意志整体性”。本案贷款经贷审会表决、领导班子审批,体现单位意志,若构成犯罪应追责单位。法院指出,贷款审批涉及多部门、多环节集体决策,若认定为犯罪,应追究单位责任。但公诉机关未指控单位犯罪,直接追究个人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 个人责任例外:一般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调查或审核职责,滥用职权、超越审批权限等。

三、无罪裁判的辩护策略体系化建构

(一)“三阶层”辩护框架的展开

1. 构成要件该当性抗辩

  • 违法性层面:否定违反“国家规定”;
  • 结果归责层面:阻断程序瑕疵与损失或者批准贷款决定之间的因果关系。
  • 主张抵押贷款审查的核心是抵押物,收入证明仅为辅助材料。

2. 违法性阻却事由

  • 引入“合规性抗辩”:信贷审批符合内部制度与行业惯例;

3. 责任阶层抗辩

  • 主观过错缺失:无证据证明明知收入证明虚假;
  • 信赖原则适用:信贷员已履行基础审查,部门负责人可合理信赖下属工作。

4. 责任分散抗辩:

  • 贷款审批为集体决策流程,主调查人仅承担部分责任,且单位未被追责,个人责任无依据。

(二)证据攻防要点

1. 控方证据链缺陷

  • 未证明收入证明虚假性与损失之间的关联;
  • 抵押物评估报告、民事判决书未作为指控证据提交。
  • 控方未证明被告人“明知”材料虚假或故意违规,仅以结果倒推主观过错,不符合主客观一致原则。

2. 辩方举证策略

  • 调取抵押物最新市场估值报告;
  • 引入金融专家证人说明抵押贷款风控重点。

五、结语:金融安全与刑法谦抑的平衡之道

本案一审判决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审慎态度,强调刑法谦抑性与民事救济优先原则。其裁判逻辑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在抵押贷款场景下,若金融机构已履行抵押物审查义务,即使存在程序瑕疵,亦不必然构成刑事犯罪。辩护策略应聚焦法律适用的精确性、损失认定的实质化及责任主体的明确性,以实现有效无罪辩护。

本案也揭示了当前违法发放贷款罪司法认定的三大困局:规范层级混乱、损失认定形式化、责任主体模糊化。破解之道在于:

  1. 恪守罪刑法定:严格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
  2. 强化实质判断:以民事救济可能性作为损失认定前提;
  3. 完善责任分配:区分单位意志与个人越权行为。

未来刑事辩护应转向“技术性抗辩”,通过解构构成要件、激活证据规则、引入专家辅助人等方式,在金融创新与风险防控之间建构法治化平衡。

个人观点,AI辅助



游涛

作者简介

游涛,世理法源--诉讼解决方案专家——高端法律咨询平台创始合伙人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法律服务,以及数据、直播、娱乐社交等领域合规建设。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公安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学院《金融犯罪与刑事合规》校外授课教师。

公安大学本科、硕士,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

曾任某网络科技(直播、娱乐社交)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直播、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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