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最高额联户联保贷款中,联保小组成员如何承担责任?
联户联保贷款所组成的联保小组以户为单位,小组成员以户为单位在最高额限度内承担责任。
阅读提示:
人民法院案例库是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额联户联保贷款是指农户自愿成立联保小组后,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在合同规定的额度和有效期限内可循环使用的联保贷款,联保小组人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户还是每户各成员在最高额限度内承担责任?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担保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处理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因联户联保贷款所组成的联保小组以户为单位,故在最高额限度内承担责任时亦应以户为单位,而不能让每户的每个人均在最高额限度内承担责任,否则,将变相加重联户联保小组家庭成员的还款责任,背离联户联保贷款业务的初衷。
案件简介:
1、2011年6月28日,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崔某丁、崔某戊五户组成联保小组,与某银行签订《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自2011年6月28日至2013年6月27日期间,联保小组对各成员的借款业务形成的债务最高余额45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崔某甲的授信额度为9万元,其他成员额度分别为5万、5万、3万、8万元。崔某甲的配偶赵某甲及其他联保成员的配偶签署《联户联保配偶同意书》,同意以家庭共同财产提供担保。
2、2011年7月6日,某银行向崔某甲发放贷款9万元,年利率9.99083‰,到期日为2012年7月5日。贷款到期后,崔某甲分九次返还借款合计5810.01元。
3、2014年6月5日,某银行向崔某丙催收该笔借款。之后,某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崔某甲、赵某甲偿还借款本金84189.99元及利息,判令其余联保小组成员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2018年4月12日,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崔某甲、赵某甲偿还借款本息,联保小组成员(以户为单位)在不超过45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争议焦点:
联户联保最高额担保责任应以户为单位还是以个人为单位认定?
钢城区人民法院裁判要点:
1、《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履行义务。
钢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系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某银行作为贷款方已按约定足额发放借款,崔某甲亦应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
2、联户联保最高额担保责任以户为单位认定。
钢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联户联保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对联户联保小组成员发放、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最高额联户联保贷款是指农户自愿成立联保小组后,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在合同规定的额度和有效期限内可循环使用的联保贷款,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该笔借款系联户联保借款,在最高额限度内承担责任时应以户为单位。
3、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任一保证人主张权利,效力及于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
钢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某银行在保证期限内要求崔某丙承担担保责任,崔某丙的保证责任已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现《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之一主张权利的效力及于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故崔某乙、齐某某、崔某丁、刘某某、崔某戊、赵某乙的保证责任亦已发生。
综上所述,钢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最高额借款责任限额应以户为单位认定,崔某乙与齐某某、崔某丙、崔某丁与刘某某、崔某戊与赵某乙,对崔某甲、赵某甲应偿还的款项,各自在不超过45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某银行诉崔某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1203民初89号],入库编号:2024-08-2-103-005。
实战指南:
1、农户联保贷款是银行在农村地区开展授信业务的常见模式,在多个政府文件及监管规定中有所提及,例如原银监会印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第二条规定了农户联保贷款的定义,“本指引所称农户联保贷款是指社区居民依照本指引组成联保小组,贷款人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如果银行与农户因贷款归还产生纠纷,法院该如何认定农户的责任?本案例明确指出应当以户为单位在最高额限度内承担责任,不能让每户的每个人均在最高额限度内承担责任。
2、结合本案例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的相关规定,我们建议在办理农户联保贷款时,银行需要确保农户联保贷款的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各要素应完整,尤其是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方式、担保措施应准确无误。本案中合同就未对“定期结息”做明确约定,法院认定为按季结息。银行应将贷款发放给联保小组的借款者本人。同时,银行对于自己的诉讼请求应有切实的证据支撑,否则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本案中某银行未提供证据证实保全费用及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六百九十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的是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
2、《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适用的是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北京李营营律师团队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1、银行免除联保小组成员对其他成员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损害其他成员的利益,该行为无效。
案例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莆田涵江支行诉刘春玉、黄文芩、肖建旗金融借款合同案》[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2)涵民初字第354号]
涵江区人民法院认为,依照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被告刘某不履行债务时,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即被告黄某、肖某应在协议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对其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向被告黄某出具书面证明免除被告黄某对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致被告肖某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就向债务人被告刘某不能追偿的部分无法向被告黄某追偿,加重被告肖某负担,损害其合法权益,该行为无效。
2、联保贷款中,借款人未实际使用借款,不影响联保小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二:《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碧谷信用社与王某、邵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3民初1283号]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认为,鉴于本案借款均系被告王某使用,其配偶邵某甲作为共同还款人,被告王某及其邵某甲应承担偿还下欠的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被告陈某、刘某某、邵某乙、陈某某作为互保人,对该笔借款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某、刘某某在诉讼过程中,分别向原告返还了按五户联保人平均承担的份额即借款本金5240元及相应利息,有权向被告王某、邵某甲进行追偿。对于被告陈某、邵某乙、陈某某抗辩该笔借款的实际用款人系邵贤,原告当庭表示不对邵贤主张权利,本院认为邵贤非本案合同双方当事人,被告可另案主张权利。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在民事担保业务领域,李营营律师长期带领团队扎根深入研究担保与反担保诉讼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和裁判规则。在担保与反担保领域,李营营律师根据长期深入研究专项领域的积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陆续出版成书的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希望读者能够更多了解担保与反担保知识,避免使自己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同时,李营营律师办理多件大额担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业秘密非诉项目方面,李营营律师团队可以有效协助企业完成与商业秘密相关的融资、债转等业务。李营营律师团队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客户成功取得2.02亿元赔偿金额(该案是我国目前商业秘密案件中判赔金额最高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超过此前判赔金额最高的香兰素案件1.59亿元)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成功解封全部查封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2023年,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入选某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白皮书。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典型案例。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另一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省内唯一一件判赔额最高的案件。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李营营律师主办大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多次成功争取法院支持客户诉讼请求、二审改判等结果,得到众多客户的一致好评和肯定。在保全与执行领域,李营营律师主办了大量难度较大的执行案件,例如:疫情封控期间,在一周内代理客户保全被告数亿现金;代理客户成功撤销法院冻结企业工商信息;代理客户成功撤销法院已经完成的拍卖行为;代理客户成功阻挡申请执行人拍卖土地、厂房,最终争取执行和解的圆满效果。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