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抵押、不看征信、快速放款”,这些承诺听上去尤为诱人,其实是不法分子以租手机为幌子进行非法放贷的话术。不少人因此上当受骗,欠下巨额债务款。

近日,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戴某某提起公诉,静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揭开了全市首例以手机租赁为名,实施变相高息放贷的新型金融犯罪黑幕。


通过贷款中介找客户

“租借”手机但并不使用手机

被告人戴某某经营一款名为“某某商城”的App,并对外宣称提供网络手机租赁业务。戴某某将App二维码印发给贷款中介吴某某等人,几人引导有资金需求的客户至App签订租机协议。而所谓的客户也并不使用“租借”而来的手机,而是将“租借”手机邮寄至指定商户,进行回收评估。

“实际上他的客源是从贷款中介这里找的客户,全部都是具有资金需求的客户,而不是需要使用手机的客户。”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杨晓霏指出,戴某某会将手机先“闪送”至客户指定的地址,贷款中介人员一直等在客户旁边,他会引导客户把“闪送”地址改成手机回收商户的地址,从而手机就直接到了商户这里进行回收。“商铺通过远程的方式,将手机回收款的一部分打给贷款中介人员,佣金打给客户,客户就从而取得了出借的资金。”

“租机”方式实为变相放贷

年化利率为36%至1155%不等

就这样,戴某某通过“平台租机—市场变现—发放贷款”的流转过程,最终完成变相放贷行为。而借款人则需要承担高额租金、回收差价、中介费用。

经审计,2023年7月至2024年2月期间,戴某某以租机方式共向130余人变相放贷,涉及金额共计170万元,年化利率为36%至1155%不等。除了租机放贷外,戴某某还以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向40余人发放贷款200余万元,年化利率为36%至2520%不等。


杨晓霏指出:“非法经营构成高利贷犯罪,具有违法性、经营性、以盈利性为目的特征,满足这三个要件之外,在高利贷犯罪当中,还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要满足已超过36%的年化利率,在两年以内向多数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出借资金达到10次以上行为,就构成了非法经营高利放贷的入罪的标准,累计放贷数额在200万以上,累计违法所得在80万元以上以及累计的放贷人数在5人以上,就能构成犯罪。”

经查,被告人在不到一年之中,累计向170余名不特定对象,共计放贷370余万元,达到了入罪的标准,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4000条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在非法经营高利贷的过程中,戴某某非法获取了公民个人信息4000条,侵害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对此,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戴某某提起公诉,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他对这些名单中的这些客户进行电话推销,对他人进行了电话骚扰,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安宁。”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公益检察室检察官刘国敏介绍道。


近日,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戴某某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戴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连同扣押的犯罪工具一并予以没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永久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区检察院表示,将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全链条惩治金融犯罪的同时,持续深化金融检察综合履职,常态化开展预防金融犯罪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持续强化金融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以高质效履职有力护航区域金融高质量发展。

记者:张琦

视频:任超

编辑:路景斓

资料: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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