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不以营利为目的,每次合乘出行的合乘人员未超过两批次……近日,江门市交通运输局与江门市公安局联合印发《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强对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的规范和引导,进一步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涉及非法营运等相关问题。
《指导意见》指出,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方式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再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者。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合乘供需信息,提供小客车合乘信息(含分摊费用)服务的企业。
《指导意见》明确,合乘出行分摊费用仅限于合乘过程(单程)中车辆燃料成本及通行费(包括车辆油费、电费、气费和通行费)等直接费用,交通事故、车辆折旧等其他原因产生的费用除外;分摊费用只按合乘里程方式计费,无设起步价,且单次里程费用未超过本市巡游出租汽车里程续租价的50%(不含起步价、燃油附加费、候时费、长途返空费、夜间附加费);出发前合乘各方就另行分摊通行费明确分摊比例的除外。
关于合乘次数限制,《指导意见》也作出了清晰规定。当合乘出行涉及费用分摊时,合乘出行提供者每天的合乘出行次数不得超过两次;若为免费互助合乘,则每日提供合乘出行的次数不受限制。但无论何种情况,每次合乘出行的合乘人员均不得超过两批次。
此外,向社会提供的合乘服务还有诸多条件约束。合乘出行提供者必须使用经公安部门注册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7座以下非营运性质私人小客车,且基于自身出行需求,通过合乘平台如实提供合乘车辆、驾驶员等信息,每次仅能在同一合乘平台提前发布出行计划、时间、路线,实际驾驶员、车辆要与平台注册登记的完全一致。
合乘平台若要提供合乘信息服务,需对合乘出行提供者、车辆进行严格信息核查,保证线上线下信息一致,并提供在线合乘出行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同时,要限制超过当日合乘次数的合乘出行提供者当日再次发布合乘信息,且具备完善的合乘各方进入、退出规则和投诉、纠纷处置制度,公示合乘分摊费用计算标准,及时处理合乘各方的投诉。
《指导意见》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不纳入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督范围。合乘各方应配合执法检查,提供合乘信息。不属于合乘服务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对相关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的非法营运行为依法查处。据悉,该《指导意见》将于202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3月31日。
采写:南都记者 严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