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可否从事副业呢?
对此,相关法律法规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从事副业有一定的限制和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公职人员的廉洁形象和防止利益冲突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
禁止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从事的副业活动
主要有以下几种
01
“挂证” 取酬
“挂证”取酬,是指把职称、职业资格证书视作增收的“钱袋子”。以工程建设领域为例,挂证者把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挂靠在企业,就能获得一笔可观的挂靠费;而部分企业为了保级升级、参与投标、减少开支,动歪脑筋让拥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前来挂靠。“挂证”取酬是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若以挂证取酬名义收受好处费则涉嫌受贿。
02
借“理财”等名义从事营利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对于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按照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比如,2023年3月,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市政园林和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市政工程科科长徐某通过山东一中介公司,将一级建造师证书挂靠在山东某建设有限公司,并在网上完成注册,明确兼职报酬为每年8000元。2024年6月,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03
违规兼职
违规兼职取酬的表现主要包括在职兼职和退(离)休后兼职。其中,在职兼职是指在本职工作之余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取酬,或经批准兼职但违规取酬;退(离)休后违规兼职是指利用自身影响力和人脉关系违规任职获利。
个别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一边领取国家发放的工资,一边通过兼职从企业赚“外快”,不仅易滋生腐败问题,还可能导致经济组织间的不平等竞争,扰乱经济秩序。党员干部违反规定兼职,在时间、精力上会影响到本职工作的履行,甚至出现让本职工作为兼职工作服务、开路的情形。
比如,2020年7月至9月,山东省乐陵市总工会党组成员申某某根据组织安排到某企业挂职帮扶。挂职期间,申某某在原单位正常领取工资,同时借用其表妹的银行卡在挂职企业领取薪酬。2023年12月,申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将“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列为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也对违规兼职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04
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部分党员干部因工作关系,具有较广的人脉和信息资源。然而,如果将这些资源用于违规从事中介活动,并收取“中介费”“感谢费”,不仅影响市场公平公正竞争环境,还容易因贪欲膨胀,从违纪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比如,江苏省太仓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原大队长沈某在2018至2019年期间,分别应熟人刘某某、施某某请求,通过向某房地产公司有关负责人打招呼的方式,帮助刘某某和施某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房产,并收取刘某某、施某某各10万元作为“中介费”。
“沈某帮熟人‘搞定事情’,展现‘能量’之后,对方往往会吃请感谢,一来二往,沈某开始认为吃点拿点都是小事,逐渐越滑越深。”该案办案人员介绍,在吃吃喝喝的过程中,沈某的胃口和欲望逐渐变大,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逐渐侵蚀其思想,而不法商人则利用节假日等时间节点对他展开“围猎”。随着沈某愈发放松自我要求,不仅多次让管理服务对象来为他支付餐饮费,还大肆违规收受下属人员所送的礼品礼金,成为“风腐一体”的典型。2022年8月,沈某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不久后,沈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05
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这一类别涵盖了除前述具体违规行为外,党员干部在特定情境下可能进行的各类营利性活动。这些行为是否违规,需由党组织和单位结合具体情况、相关规定以及党员干部的职责权限进行综合判定。
来源丨党建头条综合
编辑丨陈佳玉 校对丨敬 萱
责编丨呼立明 总编丨丛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