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这天傍晚,李先生和妻子一前一后骑助动车回家。骑在后面的妻子被另一辆助动车超车时带倒,肇事者付某却选择逃逸。李先生见状,立即拦停了付某。在拦停过程中,付某摔倒导致小腿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事后,付某将李先生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40余万元。他认为,李先生拦停他的行为导致了自己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首次适用“自助行为”法条
在庭审中,被告李先生称,如果当时是路人阻止傅某逃逸,可能是见义勇为,那么自己这么做,是不是也算见义勇为呢?
本案主审法官冯娇君表示,如果是路人,也就是案外人拦停肇事者,可能构成见义勇为。但李先生作为受害者的丈夫,其行为不适用见义勇为条款,而是符合“自助行为”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时,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财物等合理措施,但应立即请求国家机关处理。
法院指出,付某撞倒李先生妻子后逃逸,李先生在当时情况下无法及时获得公力救济,拦停行为是为了防止妻子权益受到进一步损害。且李先生拦停后立即报警,未有过当行为,符合“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传递“与人为善”的社会风气
法庭反复向原告询问,在撞到被告妻子后为什么没有停车查看。原告付某沉默以对。法官还强调,付某在撞倒李先生妻子后未停车查看,反而选择逃逸,这一行为是案件的关键。如果付某当时尽到了停车查看的义务,后续的拦停和受伤可能就不会发生。
这起案件不仅是上海首例适用“自助行为”法条的案例,更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法院通过这一判决,向社会传递了“与人为善”的理念。
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周励在采访中表示:“我们希望广大群众在今后发生类似纠纷时,能够本着亲善互助、文明和谐的理念,守住道德底线,处理好身边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看看新闻记者: 谭悦
编辑: 冯家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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