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益性岗位补贴发给安置人员还是单位?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大龄、身有残疾、家庭生活困难、连续失业一年及以上等难以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具体范围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实施动态调整。

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市居民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公益性岗位最多可以安置几次?

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公益性岗位补贴是给安置人员还是给单位?

根据现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其中的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梳理并公开本地区就业政策清单,明确申请材料、申领流程、经办渠道、办理时限。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或可以通过线上渠道办理。

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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