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买房的注意!

呼和浩特新的购房政策出台啦

2025年3月1日起

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宅

给予总房款2%的购房补贴券

购买首套二手房(住宅)

给予总房款1%的购房补贴

快告诉身边人

落实《关于促进人口集聚 推动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宅补贴的实施细则及服务流程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人口集聚 推动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25〕7号)第四条规定“在我市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宅,给予总房款2%的购房补贴券”,为保障政策实施落地,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范围

2025年3月1日起,在呼和浩特市市四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含预售商品房和现售商品房)为首套住房的购房人(以个人为单位)。

二、补贴标准

购房人在政策实施期间,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宅(即购房人不动产登记查询无房且无网签备案信息)并完成当前网签合同备案的,按照购房合同总价款的2%予以补贴,单套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补贴流程

(一)购房人选房

购房人选定新建商品住宅后,缴纳定(订)金、首付款或全款(全款客户应先交纳98%款项,若审查不符合条件则需补足100%房款),并完成网签合同备案。

(二)购房人申领补贴券

1.符合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宅条件的购房人凭以下材料到市房产交易中心领取补贴券。

(1)居民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提交申领当天的市四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信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不动产证明查询窗口截图打印);

(3)交款时间在政策期内的定(订)金、首付款或全款支付凭证,且金额与网签备案合同须一致。

注:①若购房人因个人原因未能到达现场办理购房补贴的,需要代理人提供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代为办理(见附件);

②若购房人为18岁以下未成年人,需监护人携带购房人身份证明及监护关系证明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办理。

2.企业核销

购房人凭补贴券,到开发企业缴纳尾款或办理贷款,企业在购房人支付房款时直接核减补贴金额。

四、监督与管理

(一)部门责任

各部门应落实资金监管责任,加强对购房补贴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市房产交易中心应严格按照补贴标准和审核结果发放补贴资金;要建立资金使用台账,保存购房人材料至少5年。

(二)企业责任

企业在销售时,应明确告知购房人补贴政策,如符合补贴条件的购房人遗漏补贴,企业须配合购房人申领补贴券并退还其对应补贴资金。严禁虚假交易、虚报补贴金额,违者取消政策参与资格并追回补贴资金。

(三)购房人责任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的,追回补贴资金并纳入征信系统,今后不得享受本市各类住房优惠政策。

(四)举报咨询渠道

政策咨询:市住建局房地产业发展科 0471-6325024

流程咨询:市房产交易中心网签备案备案服务室0471-6273399

违规举报:市纪委派驻住建局纪检监察组0471-6328256

五、其他说明

(一)2025年3月1日之前符合《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引人留人18条措施的通知》(呼政发〔2023〕24号)首次首套契税补贴政策的购房人,即2023年8月24日至2025年2月28日完成网签备案,并在2030年12月31日前完成不动产登记的,按照原政策领取契税补贴;2025年3月1日之后购房的,按照《关于促进人口集聚 推动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25〕7号)相关政策领取购房补贴,《关于做好〈呼和浩特市引人留人18条措施〉中购房契税补贴相关事宜的通知》(呼住建联发〔2023〕36号)同时废止。

(二)企业补贴拨付到位后,若购房人退房或合同解除,开发企业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房产交易中心报备并退回已结算的补贴资金。

(三)在政策期内,同一购房人购买多套住宅,仅限网签合同备案时间最早的一套享受补贴政策。

(四)各旗县可参照此文件制定各自补贴实施细则,资金由旗县本级财政负责。



落实《关于促进人口集聚 推动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购买首套二手房(住宅)补贴的实施细则及服务流程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人口集聚 推动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25〕7号)第四条规定“购买首套二手房(住宅),给予总房款1%的购房补贴”,为保障政策实施落地,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范围及标准

2025年3月1日起,在呼和浩特市市四区范围内购买二手房(住宅)[已取得不动产权分户证书(含房屋所有权分户证书)并可再次上市交易的房屋]为首套住房的购房人(以个人为单位),按照购房合同总价款的1%予以补贴,单套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补贴条件

(一)购买二手房(住宅)应完成存量房网签备案;

注:1.经纪机构促成交易的住房可在其签约门店完成网签备案;

2.个人自行成交的房屋在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前可选择在市房产交易中心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网签备案;

(二)购买的二手房(住宅)在网签备案后3个月内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和购房补贴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三)购房补贴只针对个人购买的二手房(住宅),不含车位、车库、储藏室、地下室等附属用房;不含赠予、继承等非交易情形及公寓、办公、商业等非商品住宅。

(四)多人共同购买的二手房(住宅),以其中一人名义申请购房补贴。

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三、补贴办理流程

(一)购房人完成网签备案及不动产转移登记后,持以下材料到市房产交易中心申请购房补贴:

1.个人购买二手房(住宅)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

2.市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存量房网签备案查询证明(原件);

3.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申领当天出具的市四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查询信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不动产证明查询窗口截图打印);

4.不动产权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5.完税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6.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7.购房人Ⅰ类银行卡(复印件)。

注:(1)若购房人因个人原因未能到达现场办理购房补贴的,需要代理人提供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代为办理(见附件2);

(2)若购房人为18岁以下未成年人,需监护人携带购房人身份证明及监护关系证明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前往办理。

(3)网签合同价款与报税价款须一致,否则市房产交易中心不予受理购房补贴申请。

(4)购房人购买二手房(住宅)前,若存在已网签备案但未完成不动产登记的房屋,视为非首套住房,不享受本补贴政策。

(5)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的,追回补贴资金并纳入征信系统,今后不得享受本市各类住房优惠政策。

(二)自政策发布之日起,市房产交易中心每季度首月集中受理补贴申请,由市房产交易中心对申请人条件进行核验。

(三)市房产交易中心每季度将核验通过的可享受购房补贴的购房人汇总统计后报送至市住建局,市住建局每季度向市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市财政局每季度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房产交易中心,由市房产交易中心发放至购房人。

四、咨询与监督

政策咨询:市住建局房地产业发展科 0471-6325024

流程咨询:市房产交易中心中介服务室 0471-6201500

违规举报:市纪委派驻住建局纪检监察组0471-6328256

五、其他说明

(一)在政策期内,同一购房人购买多套住宅,仅限网签合同备案时间最早的一套享受补贴政策。

(二)各旗县可参照此文件制定各自补贴实施细则,资金由旗县本级财政负责。




来源: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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