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拖延理赔,员工陷入维权困境
2023年4月,货车司机王某在运输途中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家属多次联系其雇主甲物流公司,要求协助申请雇主责任险赔偿,却遭到推诿。物流公司负责人声称:“保险是公司买的,理赔流程复杂,你们直接找保险公司吧!”而乙保险公司则以“合同相对性”为由,拒绝与家属直接沟通。
面对两方“踢皮球”,王某的家属陷入绝望:一边是失去顶梁柱的家庭急需赔偿金维持生计,另一边是雇主和保险公司互相推责。法律能否为弱势劳动者开辟一条索赔的道路?
案情原委:一场车祸引发的保险理赔拉锯战
2022年10月,甲物流公司为名下货车投保了雇主责任险,责任限额50万元,保险期限1年。2023年4月14日,司机王某驾驶该车运输货物时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经劳动部门认定,王某的死亡构成工伤,法院判决甲物流公司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然而,物流公司虽手握保单,却迟迟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反而要求王某家属接受“用商业险20万元冲抵赔偿”。家属多次催促无果后,决定将物流公司和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三大争议焦点
- 合同相对性能否突破?
保险公司辩称,其与物流公司签订的雇主责任险合同具有相对性,家属无权直接索赔。 - 雇主是否构成“怠于请求”?
物流公司承认投保事实,但以“需家属配合抵偿其他保险”为由拖延申请理赔。 -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法院需审查雇主责任险条款,确认保险责任是否涵盖本次事故,以及是否存在免责情形。
判决结果:法院支持员工直接索赔
经审理,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 乙保险公司直接赔付家属50万元
依据《保险法》第65条,认定物流公司怠于行使保险请求权,家属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 驳回原告对物流公司的赔偿请求
因本案保险金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原告支付,故物流公司不需重复赔偿。 - 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以合同相对性抗辩缺乏法律依据。
裁判要旨: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定条件
本案核心法律依据为《保险法》第65条,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以下要点:
- 责任确定是前提
需通过劳动仲裁、法院判决等程序,先行确认雇主对员工的赔偿责任。 - “怠于请求”的认定标准
包括两种情形:
- 雇主明确拒绝申请理赔
- 无正当理由超过合理期限未申请(通常为60日)
- 直接索赔的范围限制
员工仅能主张自身应获赔偿部分,不能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
事件后续:期待制度完善
通过本案,我们希望制度能够完善,以产生良好的法治效果:
- 司法实践统一标准
司法裁判部门可参照本案裁判思路,在类似案件中支持员工直接索赔。 - 保险条款规范化
保险公司可以修订雇主责任险条款,明确“怠于请求”的具体情形和理赔流程。 - 监管加强
银保监会可以发布政策,要求险企不得以合同相对性为由拒绝合规理赔申请。
个人建议:三方视角下的风险防范
对劳动者:
- 及时固定证据
保存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伤认定书
书面催告雇主申请理赔
- 双轨并行维权
先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确定雇主责任
同步向保险公司发出《直接赔付告知函》
- 警惕和解陷阱
未获得专业的审查前,勿签署任何抵偿协议
对用人单位:
- 完善保险配置
选择包含“自动理赔触发条款”的保险产品
投保时明确约定“保险金直接支付给受益人”
- 规范理赔流程
设立专岗处理保险理赔,避免构成“怠于请求”
建立事故报告、保险报案、赔款分配的全流程制度
对保险公司:
- 优化理赔机制
开发员工直接索赔线上通道
设立15日快速审核期,避免诉讼风险
- 加强条款释明
在保单显著位置提示《保险法》第65条内容
制作理赔指引视频,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结语
雇主责任险本是化解用工风险的“安全垫”,却常因各方博弈沦为“踢皮球”的工具。本案判决通过法律解释平衡了合同自由与实质正义,为劳动者开辟了维权新路径。无论是企业、保险公司还是员工,都需在法治框架下重新审视自身权利义务——毕竟,规避风险的最佳方式,从来不是逃避责任,而是依法建立可预期的规则。
法律依据与案例来源
- 核心法条
《保险法》第65条(责任保险直接索赔权)
《民法典》第509条(合同全面履行原则)
- 参考案例
山东高法 鲁法案例【2025】103号(本文基础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保险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23)》
注:本文图片源于网络,与本案人物和案情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