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申请劳动仲裁,要多了,是不是不能适用一裁终局了?
「法律解答」
并非如此。
这一点笔者在《》一文中已予以解释:当劳动者申请的数额与仲裁机构裁决的数额不一致时,应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岀最终裁决的数额作为标准,判断是否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这一点即便到了实践中亦没有争议。
通得通俗点,劳动者可以尽可能往数额多的方向主张,最终是否能适用一裁终局由仲裁委最终支持的金额以及劳动者的请求是否符合一裁终局的范围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而且往多了要,好处颇多,因为劳动争议案件有仲裁前置程序,要少了或者漏要了,一旦起诉至法院那就可能会被要求重新申请劳动仲裁,或因自己算错而导致不给增加诉请的情况。但是,劳动者有必要对哪些是多要的,有个合理的预期,避免自己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浪费自己的精力或耽误了尽快实现权益的时间。
说得通俗点,如何要多怎么要多也是一个技术活。
另一方面,有些用人单位也不一定懂法,进入司法程序环节,谁更懂法以及司法实践的情况更容易拿到理想的结果。
譬如有些不合理的诉请可以拿来作为调解谈判的筹码,用人单位为了避免其他不利后果予以妥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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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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