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王某某学位的高校也应对其行为进行调查、认定与处理,既能强化学术道德建设,也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西安交通大学对涉嫌学术不端的教师做出严肃处理,展现了对学术不端“零容忍”的态度。图/IC photo
文|熊丙奇
3月14日,@西安交通大学发布情况通报称,近日,我校关注到网民发布“985副教授权威期刊论文全文抄袭”信息,反映我校副教授王某某在其他高校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涉嫌学术不端。对此,学校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对涉及论文开展调查,认定相关情况属实,学校已经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西安交通大学对涉嫌学术不端的教师做出严肃处理,展现了对学术不端“零容忍”的态度,但对王某某的处理应不止于此,还需授予其博士学位的高校对其行为进行调查、认定。
此前据媒体报道,有网友发帖称,“985副教授权威期刊论文全文抄袭”,矛头直指西安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王某某,称其读博时发表于《世界哲学》的论文,“全文几乎一字不落地抄袭自一篇英文论文,全文主题、框架、引文、从头到尾的内容,完全是抄袭,几乎没有一句话是作者自己写的”。
西安交通大学已认定王某某存在学术不端,并迅速做出处理,然而,其读博的高校至今没有做出回应。南京大学作为当事人的学位授予单位,有责任、有义务对学位授予质量负责,应由该校学位授予委员会,对王某某学位授予情况进行审查、复议,评估其相关行为对授予学位的影响。
王某某在就读博士期间抄袭他人论文发表,其获得的博士学位要不要撤销?一种意见是,如其抄袭发表的论文不是学位论文,他获得的博士学位就不应因求学过程中存在的抄袭“污点”而被撤销。
另一种意见是,如其涉嫌抄袭他人的论文与获得学位关系不大,不应撤销;如果有直接关系,如按学校规定必须发表多少论文才能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那就应该撤销。还有人认为,只要在求学期间涉嫌学术不端,就都应该从严处理,撤销学位。
202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规定,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由于授予王某某学位是在学位法颁布之前,或许更应该适用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而该条例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事实上,从加强学术规范角度看,对涉事教师涉嫌学术不端的调查、处理,首先应该由授予其博士学位的高校进行,高校做出认定、处理后,其供职高校再做出处理。当然,聘用高校根据舆情,基于自身的用人标准快速做出回应,也是值得肯定的。
但授予王某某学位的高校不能对此视而不见,恰恰相反,只有对其行为进行调查、认定与处理,才能强化学术道德建设,也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道理很简单,如果授予学位高校复议认定应撤销王某某博士学位,那他就不得再以博士身份去求职;相反,如果认定其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但不至于撤销博士学位,王某某未来的职业生涯就不会一直受此影响。否则,他到其他单位工作,也很可能再遭到类似举报。
撰稿 / 熊丙奇(教育学者)
编辑 / 迟道华
校对 /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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