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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倒闭、医美陷阱、乘车受伤……

作为消费者

权益受到侵害该如何维护?

在第43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

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为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提个醒

助力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其中

泉州法院一案例入选!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三

胡某某与庄某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经营者擅自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9日,胡某某为其小孩在某早教机构购买早教课程,于当日与经营该早教机构的某教育信息咨询服务公司签订一份《课程销售协议》,购买127节课程服务,并当场支付全部课程款。2022年1月27日,某教育信息咨询服务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债务转让协议》,双方同意将某教育信息咨询服务公司在2022年1月26日前签订的未到期学员课程服务义务转移给甲公司承担。某教育信息咨询服务公司于上述《债务转让协议》签订当日注销,注销时,庄某某为某教育信息咨询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唯一股东。某教育信息咨询服务公司未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甲公司一事告知胡某某,对经营者已变更一事不知情的胡某某仍继续在该早教机构的门店接受课程服务,后该早教机构因经营不善闭店,胡某某遂起诉合同相对方某教育信息咨询服务公司注销前的法定代表人庄某某,请求解除《课程销售协议》并退还未消费的培训费用。

裁判结果

石狮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教育信息咨询服务公司于《课程销售协议》到期前注销,其行为明显违约,该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庄某某作为公司股东应承担退还胡某某未消费课程费的民事责任,据此判决庄某某退还胡某某课程费7854元。庄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于二审期间提供《债务转让协议》等证据拟证明某教育信息咨询服务公司已将案涉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教育信息咨询服务公司作为案涉《课程销售协议》的合同主体,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将案涉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并于当天办理注销登记,构成违约,胡某某有权解除合同,庄某某应承担退费责任。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预付式消费的普及,充值办卡、按次扣费的消费模式已经深入生活的方方面面,但行业乱象却层出不穷,比如经营者在与消费者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后,擅自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而消费者对经营者发生变更一事毫不知情,等到门店人去楼空提起诉讼后才得知“老板”已经更换,本案即是此种情况。经营者在收到预付款后,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转移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的,应认定为违约行为,消费者有权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并要求与其签订合同的经营者退还未消费款项。本案对于引导经营者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有助于引导构建诚信和谐的预付式消费市场。

来源:福建高院

供稿: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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