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在健身、美容、美发、早教等行业中已成为消费者广泛采用的消费形式。同时,预付式消费因其融资属性而具有较高的单方违约风险。经营者盲目扩张市场导致资金链断裂,消费者很有可能面临收款不退、老板卷款跑路等问题。闽清的张某、周某就遇上了这糟心事。
基本案情
张某、周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8月二人到甲健身公司购买双人游泳套餐并签订合约书,由张某预存2250元,周某预存2950元,两人分别扫码支付给乙家具定制店。张某、周某与甲健身公司在合约书内约定2022年9月1日前延迟激活卡,服务项目包含健身与游泳。合约签订后,甲健身公司的游泳馆并未投入使用,未能提供游泳项目,张某、周某未向健身公司激活会员卡。2022年9月份,甲健身公司关停服务场所。张某、周某与甲健身公司、乙家具定制店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甲健身公司及乙家具定制店退还各自交付的服务费。
审理过程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周某与甲健身公司签订的合约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签订合约书后,甲健身公司应按约提供游泳服务,而其经营的游泳馆未能营业,甲健身公司亦于2022年9月份关停服务场所,不具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及能力,甲健身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张某、周某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甲健身公司向两人退还已预先收取的会员费之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另外,因张某、周某系与甲健身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乙家具定制店并非合同相对方,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张某、周某诉请乙家具定制店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乙家具定制店不承担还款责任。
闽清法院作出判决:一、解除张某、周某与甲健身公司签订的合约书;二、甲健身公司应向张某、周某退还会员费5200元;三、驳回张某、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已生效。
充值会员目前在教育培训、健身、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普遍存在,许多商家通过优惠措施吸引消费者充值办卡,进行预付式消费的营销手段,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商家与消费者实现共赢,但其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办卡过程中经营者存在宣传诱导,合同中存在“办卡后概不退款、不得转让、逾期不退、转让收取高额转让费”等约定,导致在后期合同履行过程中消费者与商家存在争议。有一些经营者甚至以装修、维护、停业整顿为由,携款跑路,造成消费者陷入消费困境。本案通过查明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合同履行情况,在确认健身公司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情况下,明确某健身公司将未使用会员费应当予以返还。闽清法院判决支持甲健身公司向消费者返还全部会员费,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条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供稿 |黄新星
编辑 |陈 雅
核稿 |季台赠
审核 |林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