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船员、维修施工人员、码头作业人员等违规进入船舶危险密闭空间引起的窒息、中毒、坠落等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威胁人命安全。
自2025年1月15日以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违规进入船舶危险密闭空间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推动落实安全责任,筑牢人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提高船舶安全管理质效。
西江干线航运市场繁荣,内河船舶及船员数量多,船员安全意识比较薄弱。下面分享一起船上人员违规进入密闭空间且施救不当导致发生窒息死亡的事故案例,为船舶防范和遏制类似事故的发生提供参考。
一
案例概述
一空载船舶在浔江桂平东塔水域待闸期间,水手陈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形下从货舱右舷边舱进入货舱双层底右侧第六隔舱检修时昏迷,驾驶员陈某察觉后,盲目从同一位置进入进行施救后昏迷,事故最终造成2人窒息死亡。
海事执法人员前往事发船舶开展调查
二
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1
船舶未建立封闭处所清单和作业管控制度
事故发生后,经实地勘察并与该船船长通过谈话了解核实,该船未建立封闭处所清单和作业管控制度,船舶所有人及船上其他人员对于全船封闭处所位置、数量不清楚。
2
船上人员未遵守密闭处所作业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水手陈某未遵守密闭处所作业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事发前在未取得船长书面授权和安全交底、未对密闭处所进行有效通风和测氧测爆和未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的情况下,违规进入长期未开启的密闭舱室右舷第六隔舱,进而引发窒息。
事发船舶货舱侧视图
事发密闭处所
3
船舶两侧空舱的透气管锈蚀封闭存在安全隐患
经海事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货舱两侧边舱的空气管均处于锈蚀封闭状态,也是导致密闭处所缺氧的重要因素。事发后,经海事部门联合专业机构检测现场选取了事发舱室临近的第五隔舱进行检测(检测前处于密闭状态,与事发舱室事发前状态一致),底舱内氧气浓度低于12%属于缺氧环境。根据《防止船舶封闭处所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16993-2021)的要求,进入船舶封闭处所氧气浓度始终要大于或等于19.5%(体积比)。
事发船舶12#边舱透气管。贵港海事局供图
事发船舶11#边舱透气管。贵港海事局供图
4
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事发后,海事部门前往广西来宾市武宣县政务服务中心调阅了“武宣XXX”船《船舶营运证》及船舶所有人递交的《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资料,在《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资料中发现该船未按要求建立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在日常管理中也并没有指定明确的安全管理责任人,未对“武宣XXX”的在船船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
5
船员安全意识淡薄
驾驶员发现水手在舱内遇险后,未遵守密闭处所作业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未在第一时间进行通风,且在未佩戴个人防护装备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密闭处所盲目施救,导致施救人员同样遇险,进一步扩大了事故损失。
三
安全管理建议
1
船舶要建立封闭处所清单和作业管控制度
航运公司要指导船舶建立起封闭处所清单和作业管控制度,明确封闭处所的管理责任人。无论是船员还是外来作业人员,进入封闭处所前要获得许可且有船长或指定负责人授权的记录。
2
严格遵守进入封闭处所作业操作规程
作业人员进入船舶封闭处所是要按照严格遵守《防止船舶封闭处所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16993-2021)的相关要求,作业前进行安全交底、通风换气、空气检测和获得作业许可。作业过程中要在出入口设置警示标识和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同时监护人员要随时按规定的通信方式与作业人员取得联系,作业过程中如通风系统发生故障,封闭处所的作业人员应立即离开。
3
船舶要认真做好开航前自查工作
船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要求做好开航前自查工作,在船舶结构及设备方面,重点检查通风系统是否存在故障、是否按规定配备气体检测设备、应急和个人防护装备,设备是否出现损坏或故障等情形,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自查自纠,杜绝船舶“带病”开航。
4
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水路运输资质核查和管理工作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职责强化水路运输资质核查和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审核把关工作,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督促航运企业对自身制定的人员进入船舶封闭处所制度和操作规程及其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督促船舶所有人及经营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5
加强船员教育培训提升船员安全意识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船员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确保所属船舶的船员熟悉船舶封闭处所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海事部门要结合船舶安全监督检查开展船员履职能力检查,结合违规进入船舶危险密闭空间行为专项治理行动强化典型事故案例的警示教育,制止和纠正违规进入船舶封闭处所行为,切实提升船员安全意识。
来源 | 中国海事、贵港海事
审核 | 魏月星
责编 | 徐碧苑
编辑 | 钟子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