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总结宣传
人民法院携手残联
在落实《十条意见》方面的有益做法
近日
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残联
共同发布
残疾人诉讼服务和多元解纷典型案例
尊重和保障残疾人权益,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4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联联合印发《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诉讼服务的十条意见》(以下称《十条意见》),配套出台《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无障碍环境建设规范》,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司法活动。
《十条意见》出台后,人民法院会同残联进一步细化落实举措,积极推动诉讼服务中心无障碍环境建设,为不同残疾类别的残疾人提供语音、大字、同步字幕等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去年,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中国残联制作统一的盲文版诉讼指南,在全国3500多家法院诉讼服务大厅摆放,为残疾人参与诉讼活动提供精准指引。各地法院创新举措,不断提升残疾人服务保障水平。上海高院与上海市残联共同开发诉讼服务手语培训课程,在全市法院组织司法专用手语培训,390余名干警参加培训并获得手语证书。北京海淀法院建设的“无障碍诉讼环境实践基地”,获评“北京市无障碍诉讼服务重点单位”。湖南长沙天心法院打造的无障碍示范法院,获得国家首批无障碍环境认证。山东青岛中院在青岛市残联协助下建立手语翻译、盲文翻译、心理疏导等诉讼辅助服务人员名册。江苏盐城亭湖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即办服务区,为残疾人提供“肩并肩”全程陪伴式诉讼服务。目前,全国法院基本实现残疾人绿色服务窗口全覆盖,普遍在诉讼服务中心安排专人为残疾人提供代办、帮办服务,对涉残疾人案件做到立案、审判、执行“三个优先”。不少法院建设专门无障碍法庭、无障碍调解室,将“无障碍服务”贯穿立案诉讼服务全过程,最大限度消除残疾人诉讼不便,更加有力保障残疾人权益。
为更好发挥残联组织以及社会力量预防化解涉残疾人矛盾纠纷优势,提升纠纷化解效能,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残联建立“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并在北京、河北、内蒙古、浙江、福建、山东、湖南等地开展第一批试点工作,便于残疾人更加高效、便捷、低成本、不伤和气地解决纠纷。福建莆田市、县两级残联和法院联合建立全国首家“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多元解纷中心”,由残联工作人员、志愿律师、特校手语及盲文教师、心理辅导教师等作为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充分激发通过调解方式化解涉残疾人纠纷的积极性、主动性。山东胶州法院联合残联、公安局、司法局等单位共同成立“交通事故爱心助残调解室”,一站式化解涉残疾人道交纠纷。截至2024年底,全国残联系统共有326家调解组织、947名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参与调解化解工作,调解成功案件61件,其中6件案例被收录到多元解纷案例库。
为进一步总结宣传人民法院携手残联在落实《十条意见》方面的有益做法,发挥典型案例指引示范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残联共同发布6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充分展现了各级人民法院和残联密切协作,做深做实残疾人诉讼服务和多元解纷工作,打通残疾人司法保障“最后一公里”的生动实践。如山东青岛中院和青岛市残联通过“1+N”调解机制,化解涉残疾人劳动合同纠纷,有力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权利。北京海淀法院在立案阶段精准识别涉残疾人案件,跟进提供无障碍诉讼服务,会同残联成功调解涉残疾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切实解决残疾人急难愁盼问题。浙江温州鹿城法院、福建莆田仙游法院会同残联合力化解两起涉及听力残疾人的纠纷,用司法护航“无声的世界”。黑龙江哈尔滨呼兰法院为残疾人开通“绿色服务通道”,并由残联提供手语翻译等诉讼辅助服务,让残疾人解纷更无碍。湖南长沙天心法院邀请残联调解员联合调解,妥善化解一起视力残疾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不仅做实定分止争,更推动小区物业公司安装无障碍设施,解决残疾人后顾之忧,让他们“看见”公平正义。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残联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大司法服务供给,增强纠纷解决效能,传递保障残疾人权益鲜明价值导向,营造引导全社会共同理解、尊重、关心、支持和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
残疾人诉讼服务和多元解纷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王姓姐妹与某单位劳动合同纠纷调解案——“1+N”多元联动化解侵害残疾人劳动权益纠纷
案例二:董某与某教育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调解案——“法院+残联”联动化解涉残疾人教育培训退款纠纷
案例三:陈某与某展馆侵权责任纠纷调解案——多元协同化解涉残疾人意外受伤侵权责任纠纷
案例四:郑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调解案——法院携手残联“无声”化解涉残疾人民间借贷纠纷
案例五:张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调解案——无障碍诉讼服务助力化解涉残疾人民间借贷纠纷
案例六:商某与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调解案——无障碍诉讼服务助力妥善化解涉残疾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今天
一起来看案例一
案例一:
王姓姐妹与某单位劳动合同纠纷调解案
——“1+N”多元联动化解侵害残疾人劳动权益纠纷
【基本案情】
王姓姐妹均为听力残疾人。姐妹二人向青岛市残联反映,两人共同入职某单位已8个月,单位与妹妹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缴纳社保等,对姐姐却仅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则主张,原计划仅招用妹妹一人,应两姐妹母亲的请求,才答应一同安置姐姐,并与其母亲达成口头约定,仅为姐姐缴纳社保即可,因此单位不存在过错。期间双方多次交涉,但对于是否存在差别对待以及处理方案等方面难以达成一致。青岛市残联依托“总对总”在线多元解纷机制,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此案线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院与残联运用“1+N”涉残疾人纠纷调解工作模式,由残联牵头成立一支由涉残纠纷调解员、助残公益律师和手语翻译等诉讼辅助人员组成的专业调解团队,在法院指导下开展纠纷调处工作。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过程中,调解团队通过走访和查阅档案等方式,深入了解案件详情,认真梳理双方诉求和争议焦点,形成调解方案。首先,考虑到听力残疾当事人不仅面临着权益受损的困扰,还因为沟通障碍承受着巨大心理压力,其家属情绪也较为激动,调解团队决定先安抚残疾人情绪。在手语翻译协助下,调解员耐心与当事人及其家属沟通,详细解释调解流程、目前进展情况及后续拟采取措施,引导她们以平和的心态配合调解工作。其次,调解团队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通过释法明理、列举类案等方式向其说明仲裁及诉讼方式可能存在耗时长、解纷成本高等问题,引导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最后,调解团队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就案件进一步释法说理。本案争议焦点涉及劳动合同签订和经济补偿认定问题。调解团队一方面与用人单位沟通,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另一方面,引导残疾当事人考虑用人单位善意的出发点,在合理合法的框架内表达诉求,促使双方以客观、理性的态度推动纠纷妥善解决。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用人单位按照残疾当事人意愿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向当事人支付双倍的8个月工资和经济补偿共3.4万余元。用人单位当场履行了协议内容,将款项转入当事人指定账户。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残疾人劳动纠纷。青岛中院收到起诉材料后,按照涉残疾人案件优先立案、优先调解、优先审判、优先执行以及上门立案、上门调解、上门开庭的“四优先”、“三上门”诉讼服务保障机制,启用“绿色通道”,并依托与残联建立的涉残疾人纠纷“总对总”在线多元解纷机制,开展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通过“1+N”调解机制,邀请涉残纠纷调解员、公益律师和手语翻译等共同参与,确保在高效化解纠纷的同时,充分保障残疾人诉求表达,做到实质解纷,有力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他们平等就业的权利,彰显了对残疾人群体的理解和尊重。结案后,残联协调有关部门对听力残疾的姐妹二人予以跟踪帮扶,做到案结事了情不断,关爱继续暖民心。
来源: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成都残联
编辑:龙泉驿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