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在休闲健身、教育培训等领域
部分商家利用预付式消费机制欺诈、
卷款跑路的情况屡见不鲜
其中不少存在“职业闭店人”的身影——
他们“帮助”经营不善的机构计划好
关店、跑路方法
并接手处理后续维权问题
诱导消费者接受不公平方案
乱象如何整治?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3日
作出全国首例认定“职业闭店人”
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判决
店家跑路更换法人
王某是一家瑜伽店的老顾客
先后多次充值购课,花费达数万元
2023年10月的一天
她忽然发现无法在小程序上约课
联系客服也无人回复
赶到店面一看,竟然大门紧闭
看到此景后
王某意识到老板跑路了
自己卡上还有8000多元未消费
她第一时间联系了这家瑜伽店的其他会员
得知这家店铺在半个月前就已经闭店
闭店前瑜伽店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
也进行了变更
其他会员还把变更后新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的微信朋友圈展示给她看
薛某的朋友圈多条信息显示:
“死客激活做业绩,
想合作的老板私聊我,
让你店里的死客到店消费”
“高价收购美容、美发、养生会员
(因为某种原因您的店不经营了,
我们可以帮助您消耗负债),
全北京都可以”……
王某意识到
自己遇到所谓的“职业闭店人”了
遂将接盘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
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要求赔偿自己会员卡中未消费的金额
法院判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
法院根据北京某公司
在市场监管局的注销材料得知
薛某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后
短期内提交了虚假的债权债务
已全部清理完毕的《清算报告》
属于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登记机关注销公司
在有大量会员债权未消耗的情况下
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的行为
薛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
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法定代表人注销登记的行为
导致王某无法在合法的清算程序中申报债权
致其债权无法受偿
故王某有权主张薛某
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
薛某退还王某所办理会员卡中
剩余金额8260元
2025年2月10日起正式施行的《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针对虚假注销登记逃避债务问题作出规定,有证据证明申请人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资本或者注销公司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者规避行政处罚,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已经办理的予以撤销,从而遏制企业“金蝉脱壳”逃债躲罚行为。
2024年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从设立“书面合同”、强化“按约履行”、明确“事中告知”等多方面强化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的义务,降低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消费者权益受损。
值得一提的是,2024年10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经侦总队联合通报了全国首例打击“职业闭店人”的案件,为全国执法部门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示范作用。
法官提示
法官表示
“职业闭店人”不仅需要对当事人
提出的民事退费诉求进行回应
其后续还可能受到相应的失信惩戒
如果用虚假材料骗取行政机关变更登记等
恐将面临行政处罚
若是构成抽逃出资或者合同诈骗
还有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
法官提示
消费者对预付式消费要提高警惕
如果发现有店铺恶意收取预付费后跑路
要及时固定证据
向市场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报案
寻求帮助
同时,原股东与“职业闭店人”
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
也应向消费者承担责任
消费者有权选择分别或者一并起诉
原股东和“职业闭店人”
来源:法治日报
责编:黄慧儿
审核:方琮 高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