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因涉嫌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公诉,丈夫借款20万元支付律师费。离婚后,女方自行偿还完毕,认为这笔费用不应由自己一人承担,因此向男方追偿。3月14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系夫妻共同债务,酌情判定男方偿还女方债务的40%,共计人民币81897.20元。

李瑶与张明(均为化名)原系夫妻关系,于2020年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2015年李瑶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刑事拘留。因李瑶当时处于刑事羁押状态,人身自由受限,张明为李瑶聘请了刑事辩护律师,并向其姐夫王强(化名)借款20万元用于支付律师费。

2022年,王强起诉李瑶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法院判决李瑶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816元由李瑶负担。2023年李瑶偿还了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共计20.5万元。李瑶认为,这笔费用不应由自己一人承担,当她向张明追偿时,却遭到了断然拒绝。

无奈之下,李瑶一纸诉状将张明告上了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法庭上,张明辩称,因双方间存在离婚协议,并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作出明确约定,司法不应该干预双方之间的意思自治,双方之间有无共同的债务需要以该离婚协议为主要依据,另外关于本案要求分割的20万元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他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另查明,李瑶与张明在2020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中虽约定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但该协议并未明确涉及本案争议的20万元债务。而且,在离婚时,双方对该债务的性质、金额及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等均未进行明确约定。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债权人王强。因此,离婚协议并不能成为张明免责的“护身符”。该债务发生在李瑶与张明婚姻存续期间,虽然李瑶未直接参与借款,但该款项用于支付她自己的律师费,本质上是为了维护她的合法权益,属于为家庭利益所负的债务。考虑到被告张明在李瑶被刑事羁押期间,不离不弃,为其奔走借款处理刑事案件相关事宜,值得肯定。李瑶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具有过错,对案涉债务应承担主要偿还责任。故对案涉夫妻共同债务,法院酌定由被告张明承担40%,即81897.20元[(201816元+2927元)×40%],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

张明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夫妻债务如何认定,债务的用途很关键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张晓光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夫妻一方对借款是否进行了追认或者该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生产经营是判断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

本案中,虽然李瑶未直接参与借款,但该款项用于支付李瑶的律师费,本质上是为了维护李瑶的合法权益,属于为家庭利益所负的债务。因此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债。

张晓光指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因犯罪等过错行为产生债务,该方应明白自己很可能要承担主要的偿还责任。在面对这种情况时,首先要积极与另一方进行协商,通过沟通来争取实现债务的合理分担。同时,为了保护自身权益,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债务产生的原因、资金流向等,以证明债务并非完全由自己一方造成,或者在协商过程中有据可依,避免承担不合理的债务负担。

通讯员 刘玉蓉 顾建兵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严君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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