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代理了一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买受人逾期付款未达总价款的20%时,出卖人无权解除合同。

据介绍,2021年12月,贵州恒某公司与桐梓永顺安公司签订《分期买卖合同》,约定桐梓永顺安公司以总价133万元的价格,分期购买该公司徐工牌挖掘机一台。合同履行期间,桐梓永顺安公司拖欠买卖合同价款113000元未付,占合同总价款的8.5%。2023年8月,贵州恒某公司以桐梓永顺安公司逾期付款构成违约为由,单方收回设备,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分期买卖合同,同时赔偿损失40余万元。

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绍明、王爽接受桐梓永顺安公司的委托后,严守《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买卖合同“五分之一”刚性门槛约束,提出核心抗辩,主张只有分期付款买受人,逾期付款金额达到总价款的20%(即26.6万元),并经催告后仍未支付的,出卖人才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就本案而言,本案的被告桐梓永顺安公司逾期未付金额仅11.3万元,远远未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定门槛,故主张原告方无权解除合同。

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了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的抗辩意见,认定被告贵州恒某公司逾期金额未达合同总价的20%,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原告无权解除合同。同时,原告取回设备的行为,虽然符合双方签订的分期付款合同的条款约定,但相关损失赔偿需以实际未支付金额为基础核算。为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解除合同的诉求,并扣减了虚高的运费、保险费、贷款利息等不合理费用26万余元,仅支持实际损失26.1万元。

代理律师张绍明指出:“民法典设置‘五分之一规则’,旨在平衡买卖双方权益,防止出卖人滥用解除权。出卖人若约定过于严苛的解除条款,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该所同时提醒,买受人逾期付款时,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展期或债务重组,而出卖人则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避免擅自处置标的物引发法律风险。王爽律师指出,本案对分期付款交易具有典型警示意义,本案的判决通过精准适用《民法典》“五分之一”刚性门槛规则,既维护了合同稳定性,也为中小企业厘清了分期交易中的权利边界,对规范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杨俊梅、韩朝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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