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1-5月是我国沿海水域雾季,其中3-4月份是海雾出现最多的月份。当前,我国东海、南海水域冬去春来,昼夜温差逐渐变大,冷暖气流也频繁交汇,东海、南海、台湾海峡水域进入多雾季节,大雾天气多发频发成为常态,将给该水域内海上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带来严重影响。需引起航运界各方高度重视,船舶海上航行须“雾”必小心。
事故案例1
事故概况
2020年3月9日0400时,福建省泉州市祥芝镇个体渔船M轮从祥芝渔港开往钓鱼岛附近水域途中,在乌丘屿附近水域与锚泊散货船H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H轮进水翻扣,未造成人员伤亡,未造成海域污染,属于海上交通小事故。事故发生时,现场有雾,能见度约300米。
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时,能见度情况不良,M轮未严格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关于瞭望、安全航速、能见度不良时使用规定的声号等相关规定,以及H轮锚泊时未安排人员值班,未使用一切有效手段提醒过往船舶碰撞危险,是导致本起碰撞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M轮应急处置措施不当、未按照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配备足够的职务船员,以及H轮船舶所有人和安全管理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企业主体责任、对该轮未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管理,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事故案例2
事故概况
2019年12月30日0557时许,S轮(本航次载运黄砂898.9吨由泰兴驶往南通)长江福姜沙北水道由南向北横越航道过程中,与W轮(本航次载运煤炭约6140吨由舟山驶往靖江)在FB#14黑浮下游约300米处的航道内发生碰撞。事故造成S轮及所载货物沉没,在船2人落水,其中1人获救、1人失踪。
原因分析
事故双方均未遵守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要求,疏忽瞭望,事发时事故水域能见度约为150米,事故双方在能见度不良情况下冒雾开航,同时未按规定发出声响信号。S轮横越过程中未履行主动避让义务以及W轮未能及早采取有效措施协助避让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海上大雾对船舶航行的影响
当大雾降临,能见度显著下降,驾驶员难以在足够远的距离上清晰辨认周围船只及动态,航标与岸边参照物也从视野中消失。在这样的环境下,尤其是对于航道狭窄、通航条件复杂的航道而言,船只之间的会遇和避让变得困难。
此时,船舶主要依靠自动识别系统(AIS)、雷达以及其他电子导航辅助工具来进行定位与避碰。然而,这些技术手段虽然有助于提升安全性,但在极端天气条件下也可能存在局限性和误判风险。此外,恶劣的天气状况还可能导致船员心理压力增大,焦虑情绪上升,进而影响其对周围环境的判断能力,增加了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大雾航行注意事项
01
“雾”必采取安全航行方法
浓雾来临,船舶应立即采取雾航措施,开启航行灯、雾灯雾号,通知船长上驾驶台;打开驾驶台的门窗,守听他船施放的声号,识别他船的行动;使用VHF定时播报本船的船位、船速、航向和当时的能见度,守听并与附近的船舶交换情况,协调避让意图和行动。
02
“雾”必服从海事指挥
大雾来临时,在航船舶应第一时间将能见度情况报告当地海事,服从海事指挥。在无法保证继续安全航行时,应及时向当地海事申请安全水域抛锚;非在航船舶,应耐心等待能见度好转,注意收听当地海事主管机关播发的安全信息,遵守交通管制指令,避免冒险开航发生船舶航行事故。
03
“雾”必保持高度警惕
大雾期间,锚泊船舶应按规定加强锚泊值班,主机保持随时可用状态。值班员应实时观察周围船舶动态,必要时使用VHF等设备对船舶间产生的危险局面进行沟通联系,勤测锚位,根据风向、水流的变化做好应急措施,防止走锚、碰撞、搁浅等事件的发生。
温馨提醒
钦州海事局在这里提醒广大船员朋友,雾季已经来临,驾驶船舶务必注意交通安全,要加强值班瞭望、谨慎驾驶,保持AIS的正常开启状态、加强VHF的值守,备车备锚,严禁冒险航行,遇到水上险情请及时拨打水上遇险求救电话“12395”。
来源 | 中国海事微信公众号、钦州海事局
审核 | 魏月星
责编 | 徐碧苑
编辑 | 钟子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