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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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也就是说,判决生效后,由谁履行、怎么履行、什么时候履行、在什么地方和以什么方式履行等内容,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仍可以商议,如果能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达成并生效后,执行程序中止,由当事人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中止执行并不必然解除此前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措施,由申请执行人决定是否向法院申请解除。
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申请终结执行。
那么,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怎么办?
申请执行人通常有以下两种救济途径:
1.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三年内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选择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转为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2.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选择恢复执行的: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包括迟延履行完毕和瑕疵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的,法院视情形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完毕或瑕疵履行完毕,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怎么办?
申请执行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就所遭受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和解中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在恢复执行后该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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