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逐渐成为新型网络犯罪的资金枢纽。本文通过典型案例剖析,系统阐释非法经营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差异,着重论证二者在司法实践中的竞合处理原则。研究显示,平台搭建者兼具技术支持和经营组织双重属性时,应依照"实质穿透"原则准确定性,为数字时代新型支付犯罪的法律适用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四方支付;竞合处理;支付结算
一、问题的提出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某地法院近期审理的张某等人搭建非法支付平台案引发广泛关注。被告人张某通过技术团队开发"聚合支付系统",以"金融科技服务"名义招揽李某等下级运营商,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资金通道。该平台通过聚合第三方支付接口形成资金池,按照1.2%-3%的比例收取服务费,累计结算金额逾80亿元。此类案件暴露出新型支付犯罪在罪名适用上的争议:究竟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二、概念界定与规范分析
(一)非法经营罪的规范内涵
根据《刑法》第225条及司法解释,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需具备三个核心特征:其一,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其二,实质开展资金转移服务;其三,具有持续性经营特征。如王某案中,被告人搭建的支付系统具备独立账户体系,可完成"资金归集-自动分账-延迟清算"全流程,已突破单纯技术帮助范畴。
(二)帮信罪的立法定位
《刑法》第287条之二确立的帮信罪,本质上系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独立入罪化。其构成要件强调"明知+技术支持"的双重主观认知,如李某案中仅为诈骗平台提供服务器租赁,未参与利润分成的情形。该罪设立填补了传统共犯理论在网络空间的适用困境。
三、非法经营罪与帮信罪竞合的处理原则
(一)行为性质的综合分析
在张某案中,司法机关认为:首先,技术层面,系统内置智能路由、风控模块等专业功能;其次,运营层面,建立代理商分级制度并制定收费标准;最后,资金层面,通过预存保证金机制控制下级运营商。这种"技术赋能+商业运作"的复合模式,已超越单纯帮助行为的界限。
(二)经营特征的司法认定标准
1.营利持续性:按月结算服务费并设置最低提现门槛
2.管理控制性:通过API接口监控资金流水并实施动态干预
3.组织体系性:设立技术部、市场部等职能部门分工协作
如某平台设置"金牌代理""银牌代理"等级制度,定期举办运营培训会议,具有明显企业化运作特征。
(三)竞合时量刑平衡问题
当行为同时符合两罪构成要件时,应遵循"全面评价+罪刑均衡"原则:既需考量资金规模、持续时间等客观要素,也要评估行为人对犯罪生态的实际影响。某案例显示,单纯API接口提供者判处帮信罪(3年),而系统架构设计者因主导资金闭环被认定非法经营罪(7年),充分体现区别对待的司法政策。
四、新型支付犯罪的治理路径
(一)重点监控
建议建立"技术特征-资金流向-主体关联"三位一体的识别模型,对具备以下特征的平台重点监控:
1.采用虚拟账户实现资金"三流分离"
2.设置复杂的分润算法和层级返利机制
3.接入异常商户比例超过行业均值30%
(二)行刑衔接机制的完善
1.建立支付接口备案核查制度
2.完善可疑交易实时预警系统
3.推行"黑名单"信息共享机制
五、结语
数字支付技术的革新不断挑战传统法律规制的边界。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既要避免简单将技术开发等同于犯罪帮助,也要警惕以"科技创新"为名的实质犯罪行为。通过准确识别经营行为的本质特征,合理运用竞合处理规则,方能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创新的动态平衡。未来需持续深化对支付业态的研究,推动形成更具适应性的法律治理体系。
申法涛律师,郑州著名律师,刑事律师团负责人,首席刑事辩护律师,从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刑事案件办理,14年刑事案件办理经验,专业办理全国范围内各类重大、疑难和复杂的刑事案件,实现辩护领域全覆盖。专业领域:经济犯罪、商业犯罪、金融犯罪、涉公司犯罪、电信网络类犯罪、各类诈骗犯罪、合同诈骗犯罪、毒品枪支犯罪、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各类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类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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