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潘小维 记者 严君臣)小李到南通启东某超市购买了20元的水果茶,发现已过期,向超市主张退还货款20元,并要求赔偿1000元。小李的诉求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3月12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启东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启东某超市当庭支付了小李400元。

2024年11月20日,小李至启东市某超市购买了20元品名为水果茶的散装商品。贮存该商品的玻璃容器上载明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25日,保质期为18个月等内容。但等到小李回家后查看发现,截至购买日,该商品已经过期80多天。小李食用该水果茶后身体不适,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启东某超市退还货款20元,赔偿1000元等诉请。

开庭当日,超市的经营者张某到庭应诉,并愿意调解,但是只同意支付货款十倍的金额也即200元,且坚持认为自己出售的商品没有质量问题,是其工作人员失误没有及时更新商品的标签导致,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鉴于本案案情比较简单,标的也比较小,承办人把庭审现场转为普法课堂,耐心向被告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散装食品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禁止销售标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消费者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除了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同时,承办人对于原告购买该商品的消费需求以及是否存在其他索赔案件进行询问,并进行了全省关联案件检索,逐渐消解了被告心中对原告“故意为之”的疑问。最终,本案以被告当庭向小李支付400元圆满化解。小李因为买到过期食品获得了相应的赔偿,同时,本案也提醒被告要严格依法经营,及时清理临近保质期商品,不得销售过期商品。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系、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确立了对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实行“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而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则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对于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惩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致力于依法保护食品安全,促进生产经营者诚信合法经营,引导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的价值实现。本案标的虽“小”,但却能给生产者和经营者以警醒:食品安全重于天,切莫抱侥幸心理,“小过”亦可“担大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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