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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法学研究生》

《法学研究生》创刊于一九八八年,是由华东政法大学主办、华政研究生院指导、在校研究生编审的高质量学术刊物,被誉为“华政研究生学报”。

自创刊以来,《法学研究生》始终秉承“明德崇法,笃行致知”的校训,在《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的引领下,在张勇教授的指导下,以打造专业学术刊物为目标,致力于搭建全国研究生高水平的学术交流平台。

近年来,《法学研究生》发展进一步提升。“三审三校”流程不断完善,收稿数量达数千余篇,来稿包含国内外高校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稿件质量也不断提升。刊物栏目设置更加科学合理,涵盖法学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多个领域,并定期组织专题研讨,聚焦法学前沿热点问题。

如今,《法学研究生》已发展成为国内法学研究生学术交流的重要平台,受到国内外众多法学学子和专家的广泛关注和认可。刊物影响力日渐增强,为推动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未来,《法学研究生》将继续坚持正确的办刊方向,不断提升学术质量和影响力,努力建设成为更高质量的法学学术期刊。


期刊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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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彩要目


▷2024年春季刊(总第107期)

【前沿探索】

1.电子商务平台搜索排名自我优待行为的事前规制

作者:施璎珊(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搜索排名自我优待行为的研究,较少着眼于事前规制的视角。考虑到自我优待行为在反垄断体系内的安置困难以及事后规制无法及时救济流量损失的缺陷,探讨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事前规制尤有必要。信息不对称、平台内的不公平竞争、创新遏制与消费者福利减损能够成为规制平台搜索排名行为的正当性基础。但在确定规制工具时,忽视电子商务平台的经济属性、搜索排名系统固有的资源分配要求与选择偏好,参考欧盟《数字市场法》构建超大型平台搜索排名自我优待行为普遍禁止的规制框架,将产生加剧信息失灵、影响平台间竞争秩序、抑制搜索排名系统提高用户体验的创新激励等不利后果,造成规制失灵的局面。因此,须将规制目标由不可实现的搜索中立转向更契合实际的平台公正原则,借规制影响分析方法确定规制应当介入的场景与规制介入的强度,在规制工具的选择上也须采用关联关系披露、搜索排名规则告知公示、自评估报告信息备案审查等轻触式规制工具。

关键词:自我优待;电子商务平台;平台治理;事前规制

2.轻罪治理背景下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法教义学分析

——一种入罪限制的视角

作者:厉兴国(南京工业大学)

内容提要:在轻罪治理的背景下,判断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是否成立时要考虑到醉驾入刑的负面影响。结合最新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从犯罪构造层面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展开法教义学的分析,为实践提供了一种限制入罪的判断视角,具有现实意义。应从结果无价值的角度来理解醉驾状态、驾驶行为和空间场域等构成要素,限缩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成立范围;并在责任形式上坚守故意的立场。此外,应重视违法阻却事由在入罪限制上的贡献,当存在紧急避险这一法定违法阻却事由或自救行为等酌定的违法阻却事由时,应否认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成立。考虑到该罪的危害结果类型,部分类型化的法定及酌定违法阻却事由难以成立,如正当防卫与被害人承诺等。

关键词:醉驾行为;危险驾驶罪;刑法教义学;入罪限制;结果无价值

3.论欧盟碳边境调节措施适用GATT20条(d)项的可能性

作者:李振卓(河南大学)

内容提要:作为《欧盟气候法》的构成部分,《欧盟碳边境调节措施》因在对不同国家的豁免上存在差异,针对碳足迹收取碳费用构成对同类产品的歧视,因而违反了非歧视原则。而在豁免援引上,在第20条(b)和(g)项例外之外,欧盟或可援引GATT第20条(d)项为其制定的碳边境调节措施进行辩护,即该措施是为保证与GATT规定并无抵触的法令或者条例的贯彻执行所必需的措施。根据判例法所发展的有关GATT20条(d)项的适用条件,欧盟可以主张:《欧盟气候法》具备立法的规范性,立法目标与GATT并不抵触;且该措施是防止碳泄漏所“必需”的措施。对此,我国应申明即使此类措施能够援引该例外规则,仍将构成隐蔽的贸易限制,属于违反WTO法的贸易保护措施。

关键词:欧盟碳边境调整机制;WTO;一般例外;非歧视原则

【法律适用】

4.论定作人任意解除的法律效果

——以《民法典》第787条的解释为中心

作者:熊宇霆(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定作人任意解除之目的在于阻止工作继续、避免浪费,与此目的相适应,解除仅需消灭工作未完成部分的债务关系,故应采部分解除模式。在此模式下,针对工作已完成部分,合同关系延续,而对于未完成部分,合同关系则消灭。解除后,定作人的赔偿责任应涵括承揽人的预期报酬利益,如此方契合任意解除的规范意旨。与报酬请求权模式比较后发现,二者实际效果并无差别,故宜尊重现行法,直接采损害赔偿模式。在赔偿责任的构成上,由于任意解除并非违约,此项赔偿责任实乃法定的赔偿责任,并可参照违约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赔偿范围以履行利益为主,个案中亦可能涉及固有利益的赔偿。在损益相抵及与有过失的适用之下,承揽人费用节省与转用劳力的利益应予扣减,故意怠于取得的上述利益亦应扣减。

关键词:定作人任意解除;部分解除;履行利益;法定责任;减额事由

5.管制性征收理论在行政审判中的运用

——“高留升诉新郑市人民政府等行政补偿纠纷案”评析

作者:何薇(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行政审判引入管制性征收理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传统征收概念不包括过度限制财产权的行为;行政补偿法律制度不健全;法院有义务提供无漏洞的权利救济。特别牺牲理论和期待可能性理论分别从被管制的对象和对财产权的限制程度两个角度来区分管制性征收和财产权的社会义务。价值减损标准是判断管制性征收最主要的标准,但是这一标准存在很多不确定之处,即价值减损比例不确定、判断因素不确定和参照物不确定。管制性征收理论在行政审判中运用可能面临判断标准不清晰、传统征收向管制性征收“逃逸”、司法审查强度不够、存续保障轻易让位于价值保障等问题。我国应当放弃借鉴外国的管制性征收制度,继续坚持传统征收概念,不断健全行政补偿法律体系,从根本上为相对人获得补偿提供坚实依据。

关键词:管制性征收;行政征收;行政补偿;财产权保障

6.《担保制度解释》第55条(存货动态质押)评注

作者:李婉蓉(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存货动态质押是介于浮动抵押和动产质押两种制度中的中间形态,以担保权人对担保物的控制力为区分。类型化区分动态质押对实际控制的认定有实益,核心在于切断出质人自由处分担保货物的可能性,出质人和质权人可以对货物成立共同占有,不满足实际控制要件可能构成浮动抵押。监管人的监管职责是协助动态质权设立和存续,违反监管义务可能产生违约或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责任范围限制在因质物减损而造成质权不能完全实现的数额内。

关键词:存货动态质押;浮动抵押;实际控制;监管人责任

【法学纵横】

7.担保财产的概括描述与合理识别

作者:朱冠乔(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53条确立了担保财产的概括描述,以此种描述方式取代具体描述既有营商环境评估的外部动因,也有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需求。受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教义的影响,司法实践长期奉行具体描述观念,造成担保权设立和公示方面的效率低下并有碍担保权人的利益保护。通过对客体特定原则底层逻辑的审视,应对其作出修正,在法条文义解释无障碍的前提下完成在动产担保领域向价值特定的教义学转向。在价值特定的理解下,概括描述的底线要素是担保财产的类型,缺少数量描述仍得以认定描述的充分性。基于声明登记制的制度运行逻辑,应通过引入登记担保权人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弥补设立与公示之间的描述偏差。超级通用描述并非一律无效,在担保合同中,若可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担保意图,则可以发生效力转换,在声明登记中应肯定认许其效率价值。

关键词:营商环境;动产与权利担保;概括描述;合理识别;声明登记制

8.债权人撤销权对夫妻财产制协议的可适用性研究

作者:王恩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当事人利用夫妻财产制协议成功避债的现象,这是由夫妻财产制协议内外效力区分所导致的。在体系上,夫妻财产制协议签订的物权变动效果尚存在于夫妻之间,在满足债权人知情要件后才可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原因在于夫妻财产制会导致一般财产变动公示的公信力下降,在利益衡量上需要对债权人进行额外的保护。在学理上,引入债权人撤销权解决协议诈害具有正当性:家庭法在民法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导致其可能出现“法源不足”的情况,需要财产法的介入以充实法源;夫妻财产制协议在性质上属于具有财产属性的身份协议,应当属于身份行为中可撤销的类别;债权人撤销夫妻财产制协议是对合同编规范的参照适用,并基于夫妻财产制协议无偿财产处分行为的本质,应当参照适用《民法典》第538条。在夫妻财产制协议的多种类型中,个人财产转化型协议与婚内财产分割型协议可能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从而满足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协议;债权人撤销权;个人债务;夫妻共同财产

9.论自诉案件追诉中侦控机关的诉讼角色

作者:何俊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自诉制度与公诉制度的复杂关系、“告诉才处理”犯罪中“告诉”的应然含义以及我国自诉案件范围的排除式立法使得侦控机关有介入或参与自诉案件追诉的空间。具体表现为因案件具有涉及公诉的情形需要程序转换而介入、纯粹自诉案件中因保障程序的启动与进行而介入两种情形。对于前者,自诉程序完全转为公诉程序可能会造成被害人及被告人不利益,且有浪费司法资源之嫌。因为自诉案件涉及公诉的情形并非全因严重侵犯公共利益,还有可能仅因被告人或被害人个人因素而转换。出现相关情形时,人民法院需要从公共利益、尊重被害人意愿、被害人诉权实现等角度综合考虑是否启动程序转换。应确保人民法院启动程序转换的主动性、与公安机关沟通的直接性、检察机关基于法律监督职能介入案件的谦抑性。对于后者,可以从激活检察机关代为告诉制度、扩张适用公安机关协助取证制度、规定检察机关协助自诉制度三个方面保障自诉程序的启动及进行。

关键词:告诉才处理;自诉转公诉;程序转换;协助自诉;被害人保护

【学术争鸣】

10.《立法法》中“城乡建设与管理”的边界探赜

——一个法解释学角度的回答

作者:邹孟甫(四川大学)

内容提要:如何界定“城乡建设与管理”之外延,是自2015年《立法法》修改以来的一个疑难问题。法律解释作为教义法学中重要的研究方法,在此前的讨论中未获其当有之正确使用与重视。系统地使用法律解释方法作出回答,应遵循如是顺序:首先,以文义解释剖解疑问症结,析得“疑难规范”的范围;其次,由同位阶法律规范开启规范外部的体系解释以扩大“城乡建设与管理”外延,限缩“疑难规范”的数量;再者,在回应历史解释本身疑问的前提下,借由“先行规范”以及超越一般理解范围的“立法资料”启动历史解释,实现对立法者“原初趋势意旨”的确定。文义、体系与历史解释囿于自身任务与局限性,仅能解决问题之一部,而目的解释结合法工委的询问答复将“城乡建设与管理”的内涵超级放大,在一个极其广义的定义域内“终结”了该疑惑。

关键词:立法法;城乡建设与管理;法律解释方法;法律解释位阶

11.附负担遗嘱取消权规则之解释论

作者:旺国昊(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1144条规定了附负担遗嘱之取消权,其理论基础是给付目的不达。遗嘱人之给付目的具有多样性,既有无偿给与之赠与目的,也有有偿给与之负担目的,两种给付目的对应不同的取消权要件。基于负担目的未实现之取消,以遗产给付与负担给付满足存续上牵连关系为前提,不考虑可归责性。基于赠与目的被辜负之取消,不要求遗产给付与负担给付满足存续上牵连关系,但应考虑可归责性。

关键词:遗嘱给付目的不达;牵连性;无偿行为

12.强奸罪法益的修正

——“性自主决定权”说之提倡

作者:方芳(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强奸罪实践的困境引出了理论的缺失,解决实践问题还需要以法益指导构建解释路径。强奸罪的法益应当完善为“性自主决定权”,包括性自主表达,指法益主体表达性意愿的自由,与性自主控制权,指法益主体按照自身的意愿发生性权利的自由。合意性交的特点在于性利益共享,因此能够使利益共享带来的利好趋于零或变为负数的条件均应包括在性自主决定权内,具体包括决定性行为本身存在、性行为的对象、次数、地点、时间与安全性六个方面。对性行为邀请表示同意是刑法中行使性自主决定权的方式,强奸行为的可罚性在于因性自主决定权被否定、忽视而导致的性行为异化。因此应当在强奸罪的认定中构建同意体系,明确强奸罪的本质是“未经同意的性行为”。

关键词:强奸罪;性自主决定权;违背妇女意志;同意体系

责任编辑 | 王睿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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