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视频监控行业的发展
以及大家对个人隐私的重视
关于安装摄像头的纠纷越来越多
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两个案例
(点击观看《都市报道60分》报道)
他(被告)装了一个360度的监控,这不是侵犯我的隐私权吗?
武清区的张大姐遇到一件烦心事,住在她前排的邻居在房子后面安装了一个360度的智能监测摄像头,将张大姐一家进出屋的情况拍得一清二楚。多次协商未果后,张大姐将其诉至武清法院。
庭审中,被告辩称,在农村房前屋后安装摄像头是很正常的,摄像头对着过道,属于公共空间。为了了解实际情况,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前往现场进行勘测。经过勘测,被告安装的摄像头确实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最终,被告拆除了涉案智能摄像头,更换为固定方向的摄像头。
这种因安装摄像头引发的纠纷
在城市楼房中也很常见 ↓ ↓ ↓
一共就两家,我一家,你一家,你这不就是在拍我吗?
和平区的张大爷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张大爷住一楼,住在他楼上的刘先生在二楼、三楼及院墙上安装了多个摄像头。张大爷觉得这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将刘先生诉至和平法院。
经过法官的现场调查,被告共安装了8个摄像头,其中3个摄像头能够拍摄到张大爷的房间和一楼通道,这都属于张大爷的私人活动区域,应当予以拆除。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先生拆除侵犯张大爷家隐私的3个摄像头。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4月1日开始实施,让这类纠纷的化解有了法律依据。
比如说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有些地方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安装摄像头,如果该民事案件因未安装摄像头无法查清楚,负有安装职责的相关部门可能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对于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违反《条例》禁止性规定获取的证据,及偷拍偷录的侵犯别人隐私权的证据,法院也可以依据《条例》予以排除,可能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条例》让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判断涉案摄像头是否合法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兜底性的条款也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果安装摄像头的地方不是法律明确禁止的,但确实侵犯到他人的隐私,法院也可以要求拆除。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第七条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建设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建设、维护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下列公共场所涉及公共安全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对相应场所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重点部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确定:
(一)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二)出境入境口岸(通道)、机场、港口客运站、通航建筑物、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
(三)客运列车、营运载客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客运船舶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
(四)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
在前两款规定的场所、区域内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除前两款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以下统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
第八条禁止在公共场所的下列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
(一)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间内部;
(二)学生宿舍的房间内部,或者单位为内部人员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房间内部;
(三)公共的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的内部;
(四)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后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部位。
对上述区域、部位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发现在前款所列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保存不少于30日;30日后,对已经实现处理目的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予以删除。法律、行政法规对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被依法用于公开传播,可能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对涉及的人脸、机动车号牌等敏感个人信息,以及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营业执照等信息采取严格保护措施。
来 源:天津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