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恢复的状态还不错,我今天要当面向你们道谢!家里出了这么大的变故,多亏你们的及时救助,让我们重拾希望......”。2025年3月6日上午,光泽县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检察官何正兴接到了救助申请人梁某打来的电话。
多年前,梁某和妻子王某从乡下来到县城打工,经过十余年的打拼,夫妻两眼看就要过上小康生活。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24年11月的一天晚上,梁某在朋友家喝酒时,因琐事被人持刀捅伤,造成梁某结肠、肝破裂,腹部创伤及肋软骨骨折(右侧),经光泽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梁某肝、肠处损伤均已构成重伤二级。犯罪嫌疑人很快被抓获归案,移送光泽县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审查过程中,梁某的治疗情况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梁某虽已脱离生命危险,但伤情严重,加之本就贫困的家庭,眼下又因为犯罪嫌疑人民事赔偿能力严重不足,即将面临医院停药无法继续救治的困境。
“我们能不能帮帮这家人”,办案检察官将线索移送控告申诉部门,随即启动司法救助调查程序。
在收到梁某申请后,光泽县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认定梁某符合“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规定的条件,应当予以救助,于3月6日依法发放司法救助金1.5万元。
近年来,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中,光泽县检察院积极探索司法救助“绿色通道”,以快受理、快审查、快报批、快发放的方式,让救助金及时发放到位,用在救急应急上,让被救助人切实感受到检察机关为民办实事的诚意!
检察官说法
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的辅助性救助措施。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
(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应当能够说明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
救助申请人确因特殊困难不能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
图丨城边流水桃花过
编辑:高健、李诗睿
副总编辑:龚美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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