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人民法院报头版发文
《人民法院案例库缘何受到喜爱》
其中提及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在审理一起工伤保险案例时
通过参考入库案例
指导审判实践
高效化解解纷
参与社会治理的经验做法
一起来了解一下
记者了解到,湖北襄阳也有类似案例。该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某汽车服务公司的司机因工伤死亡,但该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亦无力支付相应的补助金。死者家属起诉请求襄阳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但该中心认为不符合先行支付的条件。
对此种情形,入库案例“刘某启等诉平邑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案”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先行支付。襄城区法院遂参考上述案例判决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先行支付相应补助金。
该案承办法官张艳告诉记者,当时襄阳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作为被告的类似案件有10余件。随着该案判决,一批案件均得以调解结案。此外,襄阳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专门召开会议,对该判决的裁判规则进行学习,落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新规则,有效预防类似纠纷再次发生。
人民法院办理案件,既是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的过程,更是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入库案例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认可的裁判规则,各地法院以此为抓手,处理涉诉案件,可以起到“发布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真正把“抓前端、治未病”落到实处。(摘录自《人民法院报》)
案情概述
张某强是襄阳市某汽车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某汽车公司)的司机,2016年5月4日,张某强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9月5日,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原告王某菊、张某分别系工亡职工张某强的妻子、儿子。张某强因工死亡认定结论确认生效后,原告以工伤待遇纠纷为由对某汽车公司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该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2472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27920元。裁决生效后,该公司拒不履行,原告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某汽车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樊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依法裁定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7月31日,原告在悲痛之余,向襄阳市工伤保险中心(以下简称工伤保险中心)提交书面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以缓解家庭经济困境。该中心未在六十日内依法作出处理,故原告向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工伤保险中心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先行支付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中“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如何理解。工伤保险中心认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适用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但未缴纳工伤保险费,而某汽车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登记,也未未张某强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不符合先行支付条件。
参照入库案例法官作出裁判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案件并不多见,承办法官张艳在审理此案时,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矛盾。一方面,“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这种情形仅指“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但未缴纳工伤保险费”,有的认为“未参加工伤保险登记、未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包含在内;另一方面,张某强因工死亡,一个家庭破碎了,且已经过八年仍未获得工亡待遇,妻子和儿子的生活也陷入困境。
张艳法官首先查阅了《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但这些文件并未对“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内涵进行详细解释。她意识到,仅靠法律法规可能无法完全解决本案争议,因此决定查询人民法院案例库,寻找类似案件的判决。经查询,入库案例果然有相似情形,入库案例2024-12-3-008-001中,驾驶员刘某在工作时因交通事故死亡被认定为工伤,其所在公司未给刘某缴纳社会保险,法院判决该地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张法官继续查询,发现最高院行政庭的一份答复也指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包括用人单位自始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两种情形”。
在掌握入库参考案例的基础上,张艳法官进行开庭审理,详细听取了双方意见,并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既要关注这个破碎的家庭,也要保障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用人单位未办理工商登记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一错误不应当由劳动者来承担,也不能成为工伤保险中心拒绝先行支付的理由。最终,法院判决工伤保险中心应当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案件影响与外溢效果
判决后,王某菊和张某获得了工伤保险中心支付的工亡待遇,解决了家庭经济困境,劳动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该案件亦形成了示范效应,工伤保险中心对本次判决形成的裁判规则进行学习与落实,确定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具体情形和支付的条件,一方面积极先行支付,另一方面在行政单位内部对类案与劳动监察大队联动,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保险的支付达成协议。自该案后,所有的先行支付的案件均在行政机关得到解决,没有再向法院诉讼,即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力地促进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襄阳两级法院积极运用案例库成果,充分发挥案例库辅助办案“好帮手”作用,既成功化解了社会矛盾,又有效参与了社会治理,该案的典型做法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使用典型案事例 (第一批)》,并被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人民法院报等权威媒体刊登转发。
今后,襄阳两级法院将进一步深化案例库成果运用,通过查询入库案例寻找最高法院认可的裁判规则,运用入库案例向当事人释法说理,促进法律适用统一,真正把“抓前端、治未病”,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落到实处。
来源:人民法院报、襄城法院娄艳飞
编辑:徐倩
审核: 王洪
终审:周俊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