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周某名誉权侵权案

基本案情

张某与周某原系同事关系。因工作矛盾,周某通过手机聊天平台捏造张某生活作风不检点等虚假事实、泄露张某住址,并先后向多人散布,致使张某多次遭受陌生人骚扰,严重干扰了张某的正常生活。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停止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等。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周某通过网络平台捏造事实,以诽谤的方式损毁张某名誉,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依法判决周某停止侵犯张某名誉权,向张某书面赔礼道歉,为张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法院认为张某作为女性面对数名陌生人骚扰和社会不实评价,受到了惊吓和精神严重损害,故依法判决周某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造黄谣”侵权行为,维护女性名誉权、隐私权的典型案例。《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对行为人捏造事实“造黄谣”的行为予以惩处,维护了女性的职场尊严和身心健康,有效保护了妇女的人格权益。

来源:天津高院、天津市女法官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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