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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摔伤,消保介入获赔

案情简介

郭女士反映其儿子在某课外培训机构上课时摔倒导致手骨骨折,要求经营者赔偿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合计3万元,但最终协商无果,于是要求我委介入调解。


网络配图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了解,郭女士的孩子8岁,2024年6月,孩子在培训机构托管学习过程中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手桡骨骨折,郭女士为此支付了相应的治疗费用。调解过程中,郭女士与培训机构因赔偿金额产生分歧。郭女士要求培训机构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期康复费等各类费用合计3万元。但培训机构表示只愿承担部分治疗费用,不愿承担全部责任。

经工作人员查看视频监控得知,孩子是在上课期间做跳跃运动时摔伤,培训机构未能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最终经释法说理,双方同意费用标准及项目参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确定由经营者一次性支付郭女士各类费用(含精神抚慰金)20000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本案实际,根据监控视频来看,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安全责任主要在培训机构,经营者未能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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