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遗产纠纷案件。41岁的独生女赵女士病逝后,其9位旁系亲属为争遗产,起诉至法院。由于赵女士是独生女、未婚育,既没有配偶、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父母也已经离世,也就是说她并没有法定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由于赵女士生前未立遗嘱,又无法定继承人,曾在赵女士生前提供帮助的亲戚就其遗产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分别为父系这边的叔叔、姑姑共5人,母系一边的舅舅和姨妈共4人。姻亲两边并不熟悉,为了争夺利益就遗产分配发生纠纷,各说各有理。
该案法官依法进行了审理,鉴于赵女士为独居成年人,生活能够自理,无证据显示其有依赖某个抚养人,故将其主要财产价值约400万的房产判归国有,由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对其有照顾帮扶的亲戚,共同分割其现金部分财产约110万,其中照顾较多的叔叔分配20%,其余人均10%。
法律依据分别为:《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随着终身单身独居人群的增加,为减少财产纠纷,生前立遗嘱正变得日益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