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是刑事辩护工作的重要环节。所以,辩护律师在会见之前需要精心做好会见准备,每一次会见,要谈什么问题,要沟通哪些问题,要解决什么问题,事先都应该做好准备。因为会见的时间是有限的,只有做好精心准备,会见的效率才能够得到保证。而且会见的准备工作,也能够让当事人感受到律师的专业性和尽责精神。同时,辩护律师应当准确掌握会见的时间节点,这是因为律师会见并不是走形式,每一次会见都是有目的的。只有掌握了正确的时间节点,才有可能达到会见的目的,发挥会见的作用,甚至可能事半功倍。那么,辩护律师在会见时应当准确掌握哪些时间节点呢?



一、辩护律师的首次会见应当越早越好。辩护律师首次会见的时间节点,应当是越早越好。越早会见,越早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就能使其更早地了解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知道自己的诉讼权利有哪些,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辩护律师应当准确掌握黄金救援期。在侦查阶段,有一个37天黄金救援期的说法,犯罪嫌疑人从被刑事拘留到被逮捕,最长有37天的时间,这段时间是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或者不予批准逮捕意见的最佳时期。若逮捕之后再想变更为取保候审,难度相对而言就会大很多。但是,辩护律师提出上述意见的前提是必须对案件情况有所了解、只有了解了情况才能做出判断,出具的法律意见才有依据,这就需要通过会见了解案情。因此在这37天内,辩护律师必须抓紧时间尽快会见。尽快了解案情,以便为出具律师意见打下基础。



三、辩护律师应当在起诉书制作出来之前会见。审查起诉阶段的节点,是辩护律师必须赶在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制作出来之前,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特别是辩护律师认为不应当起诉的案件,更应该如此。辩护律师应当积极会见,向当事人核实相关证据,听取其辩解,从而在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制作出来之前,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起诉的辩护意见。

四、辩护律师在一审阶段的会见应当在开庭之前。一审阶段的会见节点,是辩护律师必须赶在开庭之前,与被告人交流辩护观点,制定辩护策略。在开庭前会见被告人,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就是要对其进行庭前辅导,如果错过了这个时机,没有进行庭前辅导,法庭审理过程中就容易出现很多混乱的情形,整体的辩护效果就不会太好。



综上所述,很多情况下,辩护律师开展会见工作是为了配合辩护工作的需要而进行的,准确掌握会见的时间节点,也就为辩护律师进行有效辩护创造了有利条件。当然,在这些节点进行会见,不仅有利于辩护工作的开展,也能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心理起到一定的安慰作用,让他们能够看到辩护律师在关键时刻所做的工作,看到律师会见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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