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海事法院立案庭针对两起原告起诉时仅知道被告微信号而不知其姓名等基本信息的案件,诉前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邮件送达《协助调查函》,快捷查询到被告身份信息。被告身份明确后,两起案件顺利立案,帮助当事人实现诉权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了其诉讼成本。
原告石狮市某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郭某某因与两被告的船舶物料和配品供应合同纠纷,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但因两被告购买配件时没有留下身份信息,原告起诉时只知道其中一名被告的姓名,而不知其出生年月和住址,对另一名被告则连真实姓名也不知道。
诉讼前原告方委托律师向当地派出所调取,但按规定至少要提供身份证上的两项信息,才能调取被告户籍信息。无奈之下原告方找到厦门海事法院立案庭,提交了被告出生年月等基本信息为空白的起诉状,请求根据两被告的微信号直接向腾讯公司调取其身份证号码。
立案前案号尚未形成,可以由法院直接调取被告身份信息吗?
立案法官经初步审查,发现原告确实已穷尽自身手段,仍无法获知被告身份信息,且其他起诉条件均符合。从依法保障原告诉权角度出发,立案法官经充分调研及借鉴兄弟法院做法,决定从原告提供的被告微信号入手,依法开展诉前协查工作。
经了解,腾讯公司接受诉前调取被告身份信息:如由法院调取,在满足腾讯公司特定格式和文件要求的情况下,腾讯公司接受邮寄送达调查函并回传调查信息;如由律师持法院调查令调取,则必须现场办理。
考虑到前述案件标的金额较小,如果向原告代理律师签发调查令,再由其持令调取,势必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为此,立案庭法官按腾讯公司的格式和文件要求,向其发函调取,顺利为原告调取到被告身份信息。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及智能手机的大众化,使用微信软件进行交流、洽谈和沟通业务逐渐成为生产生活的常态,其中小额交易往往只是互加微信而未存留具体身份信息,由此在纠纷发生后就容易会出现无法明确被告的困境。此时,若法院一定要求原告方自行提供明确的被告身份信息,原告方的诉权行使就会受阻,对当事人诉权的保障、“如我在诉”理念的落实都将因此出现“真空”地带。
此次,厦门海事法院诉前根据原告方申请直接向腾讯公司协查被告身份信息,是积极落实“如我在诉”理念、保障当事人诉权的一次生动实践,为日后此类司法服务的提供积累了有益经验。
文稿:陈耀
编辑:朱可为 徐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