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每年的两会上,有一个奇特的现象:关注度较高的法律类提案,往往是由非法律工作者代表提出来的。法律工作者代表提出来的,似乎都是些不痛不痒的议案。




提出“降低刑责年龄”议案的张伯礼代表,是工程院院士,平时接触法律和司法实践可能不太多,虽然肯定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但是与在一线长期工作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相比,在样本和经验方面,还是有很大差距的。
为什么法律工作者代表没有提出这样的议案?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如果我是人大代表,我大概也不会从这个方面提出建议。
为什么呢?
因为法律工作者的思维,和其他行业从业者的思维有很大差异。“法律不关注细节”,它规范的是普遍的、共性的行为,对于极端的、极少发生的事情,要么通过兜底条款,交给司法人员去把握,要么暂时不做规定,先观察一阵。这就是我们经常说到的,法律的滞后性。
回到“降低刑责年龄”这个话题。几年前,刑法将极为恶劣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调整到十二岁,已经在法律界引起了较大的争议。张院士这次的提案更进了一步,对12—14周岁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条件进一步放宽了。
必须承认,现在的未成年人犯罪有上升趋势,手段越来越恶劣,后果越来越严重。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可能会导致犯罪者不能受到惩罚,变本加厉,社会治安存在严重隐患。
但是,个别作恶的坏孩子坐牢了,放出来的时候正值壮年,一定能改造好吗?其他的孩子会因为他受到惩罚,而停止作恶吗?
刑罚是社会治理的最后一剂猛药,最后一个筹码。这副药吃下去,是会产生很大副作用的。这个筹码扔到桌上,如果不能扳本,那就彻底输光了。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是不是除了最后这一招,我们已经技穷了?
未成年人保护是世界潮流,降低刑责年龄与未成年人保护存在一定的冲突,如何做到两者的平衡,是一个非常精细的课题,不亚于芯片的研发。
对于绝症,如果穷尽了其他治疗手段,最后只能是开副猛药试试看。输红了眼的赌徒,肯定会把手里的筹码全部扔下。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是不是已经到了最后关头?如果是,我赞成院士的提案。如果还有其他的办法,我建议缓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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