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7日,被告武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田某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021年4月17日起至2021年10月10日止,但未约定利息。

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也明确,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武某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2021年10月11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在民间借贷中,即使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出借人仍然可以主张逾期利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就是还款付息,未按期归还借款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会给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带来很大的损害,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借款纠纷中的损失通常认定为借款中的利息,逾期还款利息的性质为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或损失。

对民间借贷来说,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是一种常见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没有约定期内利息,不意味着也没有逾期还款利息,这意味着违约方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背诚信原则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应当付出一定的金钱成本。

所以,即使没有约定期内利息,出借人仍然可以索要借款期满后没有偿还期间的逾期利息,其计算标准一般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徐庆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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