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余春娣 王幼柏律师婚姻家事团队
在婚姻家事纠纷中,妻子为丈夫的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况并不少见。而当保证期间届满后,债权人是否还能要求妻子以“共同债务人”的身份承担责任?这一问题常引发争议。
本文中,笔者将结合《民法典》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帮助读者厘清“保证责任”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逻辑,了解背后的法律规则,避免读者失足踏进保证责任和共同债务的无底洞中。
01从担保责任角度来看:
在大众的普遍认知里,保证人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后,就该债务的担保责任也会随之自动免除。
《民法典》第693条规定,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法定期间,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
例如,妻子为丈夫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约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若债权人未在6个月内要求妻子还款,则逾期后妻子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02从夫妻共同债务角度来看: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夫妻共同合意或共同受益。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满足任一条件:
双方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债;虽超出家庭日常需要,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
以借款为例,当夫妻一方在借款合同或担保文件上签字、借款用于购房或供给子女教育所需时,该借款就会被认定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尽管担保责任和夫妻共同债务从形式上看都是为了承担还贷责任,但二者有着本质区别:
担保责任与夫妻共同债务是两种独立的法律关系,担保责任基于担保合同产生,受保证期间限制,保证人仅在保证期内对债务承担责任,且承担责任后也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
夫妻共同债务则是基于夫妻间共同生活或经营、共同承认或受益产生,夫妻双方需要以家庭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夫妻之间一般无追偿权。
当保证责任发生在夫妻双方之间时,即使保证期间已过,若债务本身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妻子仍然可能要以共同债务人的身份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双方之间就债务签署保证合同,并不等于该债务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且前者的责任程度要轻于后者,也不应直接推定夫妻间担保责任等同于夫妻共同债务。
于债权人而言,若在保证期间届满后还要要求作为保证人的配偶承担责任,还需另行举证该债务属于债务人的夫妻共同债务。
03 从司法实践的案例来看:
上述观点亦能得到法院审理支持,妻子应当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借款人蔡某向出借人张某借款50万元,同时蔡某妻子签署《保证合同》,约定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债务到期后2年。
后蔡某与张某协商借款期限延长1年,但蔡某妻子对此并不知情。后蔡某未按期还款,张某遂起诉要求蔡某还款,并要求蔡某妻子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中,蔡某妻子答辩对借款延期的事实并不知情,认为担保已超出保证期限而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同时张某举证案涉借款是蔡某夫妻用于经营公司,主张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后经法院审理,蔡某妻子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即已经知悉张某与蔡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案涉借款应当属于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产生的债务,且张某在诉讼中也已证明案涉借款是蔡某夫妻用于公司资金周转。
最终一审及二审法院均判决蔡某妻子应当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婚姻中的担保签字需格外谨慎。从司法实践看,妻子为丈夫债务提供担保可能面临“双重风险”,即使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还可能在保证期间届满后通过“共同债务”来进行追责。
婚姻中的经济行为,既是情感与信任的体现,更是法律责任的承担。理性看待担保,审慎签署文件,才能更好地守护家庭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