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离世后,其子女就遗产分割一事争吵不休,此时大儿子拿出了一份父亲生前签字捺印的书面遗嘱,主张按遗嘱内容将老人的房产分给自己所有。其他子女认为父亲患有老年痴呆和精神障碍,之前经申请,法院已宣告父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不认同此份遗嘱的效力。


请问:此份遗嘱有效吗?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无效

本案中,老李订立遗嘱时已患有老年痴呆等精神疾病,无法表达真实意愿,且老李已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实施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该遗嘱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老李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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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法中山融媒体工作室

编辑:高欣悦

一审:吴娟欢

二审:丁向娜

三审:林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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