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委托方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双方继续就合同履行进行沟通,解除通知还有效吗?

解除方未明确表示撤销解除合同通知,解除通知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阅读提示:在委托开发合同项目中,可能会出现开发方未能按照协议要求交付成果的情况。当委托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双方继续就合同履行进行沟通,是否意味着双方在实际履行角度对合同解除通知的效力进行了否定?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的义务内容繁杂、历史较长、涉及金额较大,容易发生技术不达标、延迟支付、合同解除、返还项目研发费的情况,既是高新企业不可避免的一种合作,又是容易产生争议的一种合作。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技术合同有关业务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一起涉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合同一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双方虽然继续就合同履行进行沟通,但在解除方未明确表示撤销解除合同通知的情况下,解除通知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案情简介:

1.2019年1月19日,深圳市九天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星公司)作为委托方与深圳市英倍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倍达公司)作为被委托方签订《项目开发合同》,九天星公司委托英倍达公司开发相机APP程序、交付50套图像转发板及安装程序。

2.《项目开发合同》约定英倍达公司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向九天星公司完成相机APP程序及样品的交付,并在九天星公司确认样品及程序验收合格后两个礼拜内提供50套图像转发板及安装程序交付九天星公司,并指导其完成验收和安装运行。

3.合同约定交付期间届满后,英倍达公司仍未向九天星公司交付程序及样品。经九天星公司催告,英倍达公司直至2020年1月7日仍然未向九天星公司交付符合合同及附件约定标准的APP程序及样品。

4.2020年1月7日,九天星公司通过微信向英倍达公司发送《合同终止通知函》,要求解除《项目开发合同》。随后,英倍达公司向九天星公司发送APP安装包,双方工程师在2020年3月就安装包继续进行测试与沟通。

5.因英倍达公司迟迟未向九天星公司交付50套图像转发板及样品,九天星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项目开发合同》,英倍达公司退还预付款并支付违约金。

6.2021年6月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九天星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即2020年1月7日时解除,判决确认《项目开发合同》解除,英倍达公司向九天星公司退还预付款并支付部分违约金。

7.被告英倍达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英倍达公司认为,在九天星公司发送《合同终止通知函》后,双方工程师进行了测试与沟通,实质属于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法院不应认定合同解除。

8.202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争议焦点:

九天星公司与英倍达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及其附件是否应予解除?

法院裁判观点:

一、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属于当事人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

最高法院认为,《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属于当事人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

二、本案中开发方英倍达公司交付成果的履行时间严重超期,且经过委托方催告后仍未完成成果交付义务,九天星公司依约可行使单方解除权。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英倍达公司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程序及样品的交付,但现有证据证明经九天星公司催告后,直至本案诉讼,英倍达公司仍未能完成交付符合涉案合同约定成果的义务。

英倍达公司上诉主张,因九天星公司更换相机与配件,导致其已开发完成的样品效果未能符合涉案合同约定,从而引发本案纠纷。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涉案合同第五条约定“视频转发板提供USB3接口与九天星公司提供的图谱科技工业相机样品连接,APP实现指纹的自动亮度等处理,以截取清晰的图像。详情以九天星公司提供的附件要求为基准”,合同中仅约定了使用图谱科技工业相机,并未限定规格及型号。其次,英倍达公司作为专业的开发者,在签订合同前,明确知晓需要与图谱科技工业相机连接使用,并表示“这个图传的东西是我们有做过的”。最后,英倍达公司确认收到由第三方“图谱科技”相机厂家提供的相机,开发期间对于是否更换不同型号的图谱科技相机,英倍达公司根据开发需要对相机型号进行了自主选择。故即便因为开发过程中更换了不同型号的图谱科技相机,导致开发有所迟延,该责任亦应由英倍达公司自行承担,而不能作为其免责的正当理由。因此,对英倍达公司的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据英倍达公司的履约情况,其在远超出涉案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仍未完成合同成果的交付义务,九天星公司依约可行使单方解除权,其于2020年1月7日向英倍达公司发送了《合同终止通知函》,该通知函到达英倍达公司后即具有解除涉案合同的法律效力。

三、拥有单方解除权的合同当事人向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合同双方虽然继续就合同履行事宜进行沟通,但在解除方未明确表示撤销解除合同通知的情况下,解除通知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英倍达公司上诉理由:尽管九天星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其发送了《合同终止通知函》,但英倍达公司工程师王佳伟在2020年2月29日仍向九天星公司工程师杨辉发送APP安装包,双方工程师在2020年3月就安装包继续进行测试与沟通。双方已经在实际履行角度对《合同终止通知函》主张解除合同的行为进行了否定,故涉案合同应继续履行。对此,最高法院认为,尽管在九天星公司向英倍达公司发送《合同终止通知函》后,英倍达公司工程师王佳伟向九天星公司工程师杨辉发送了APP安装包,双方仍就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沟通,但因九天星公司认为英倍达公司交付的APP安装包并不符合涉案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九天星公司亦未向英倍达公司明确作出撤销其发出的《合同终止通知函》的意思表示。故不能由此否定九天星公司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合同终止通知函》解除涉案合同的明确意思表示,《合同终止通知函》仍然具有解除涉案合同的法律效力。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英倍达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案例来源:

《深圳市英倍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九天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628号]

实战指南:

一、在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开发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成果导致委托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请求受托方返还预付款、支付违约金。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行使合同解除权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在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开发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成果导致委托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请求受托方返还预付款及违约金。

李营营律师团队建议,在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不管是委托方还是开发方,为了最大程度保障自身合法利益,可考虑各自安排本公司的项目顾问或者法务人员、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定期、及时跟进开发工作进度及成果达标情况,及时记录开发项目进度和阶段性成果达标情况、合同各方在不同阶段、不同时间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由委托方代表和开发方代表共同书面确认或以邮箱、微信等有形形式确认,工作进度及时留痕。这样做的好处是方便双方未来在产生争议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庭提交充分的证据,清晰地证明合同履行的全过程,方便法庭查清合同各方是否存在违约情形,也可以起到更好督促双方按时履约的效果。

二、在签订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时,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途径、效果。

根据契约严守规则,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需满足的标准较为严苛。为避免后续就合同是否解除产生纠纷,双方应在委托开发合同起草过程中明确约定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从源头保障自身利益。李营营律师团队建议,在约定解除权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在条款起草过程中,应当尽量明确、细化解除权行使的事由。此外,还需注意约定的解除条件不能过于严苛。根据《九民纪要》的相关规定,违约程度轻微,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法院不支持解除合同。

2.明确约定解除权行使的途径。即使合同一方享有约定解除权,也不意味着合同自动解除。合同一方希望解除合同的,应当以特定形式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书面通知相较于口头通知,更易留存证据、减少纠纷。在合同起草过程中约定通知途径是非常必要的,如约定以书面方式解除合同,需在合同中附收件地址。如约定可通过微信形式发送解除通知,需在合同中约定接收解除通知的微信号。如约定可通过邮件形式发送解除通知,需在合同中约定接收解除通知的邮箱地址。

3.明确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效果。李营营律师建议,为避免日后被告提出未收到原告解除通知等事由抗辩,可在合同中约定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即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同时可约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返还预付款及违约金等事宜。

4.明确约定合同解除通知发出后,双方继续沟通的行为,并不视为继续履行合同。

5.明确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根据《民法典》规定,行权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如双方未在合同内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且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原则上解除权自解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消失。因此,在起草合同时务必注意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并在行使条件满足后及时行权。

三、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后,务必注意后续的沟通并不能否定通知效力。

不管是对开发方还是委托方而言,都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合同解除通知的法律效果,注意后续沟通并不属于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收到解除通知的一方应当及时对现状做出充分评估,决策是否与合作方继续沟通,寻找解决争议的最佳方案。后续的弥补行为如足以改变违约程度、合同目的实现情况,可能会影响法院对合同是否解除的判断及违约金数额的认定,但在选择继续向委托方交付成果时,开发方也应考虑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在民事担保业务领域,李营营律师长期带领团队扎根深入研究担保与反担保诉讼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和裁判规则。在担保与反担保领域,李营营律师根据长期深入研究专项领域的积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陆续出版成书的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希望读者能够更多了解担保与反担保知识,避免使自己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同时,李营营律师办理多件大额担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业秘密非诉项目方面,李营营律师团队可以有效协助企业完成与商业秘密相关的融资、债转等业务。李营营律师团队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客户成功取得2.02亿元赔偿金额(该案是我国目前商业秘密案件中判赔金额最高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超过此前判赔金额最高的香兰素案件1.59亿元)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成功解封全部查封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2023年,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入选某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白皮书。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典型案例。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另一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省内唯一一件判赔额最高的案件。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李营营律师主办大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多次成功争取法院支持客户诉讼请求、二审改判等结果,得到众多客户的一致好评和肯定。在保全与执行领域,李营营律师主办了大量难度较大的执行案件,例如:疫情封控期间,在一周内代理客户保全被告数亿现金;代理客户成功撤销法院冻结企业工商信息;代理客户成功撤销法院已经完成的拍卖行为;代理客户成功阻挡申请执行人拍卖土地、厂房,最终争取执行和解的圆满效果。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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