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发表于2013年11月1日的中国教育报,讲的是北京某学生因为没有接种水痘疫苗,被学校勒令停课,必须接种水痘疫苗后再来上学。
这事如果发生在现在,仍然是错的,而且我也相信很多学校用漏种疫苗不给上学来逼学生补种疫苗。
我的态度很明确:补种疫苗是应该的,但这种吓唬人的方式不对。
日前,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中心小学一名学生因未接种水痘疫苗,被学校告知,须暂时停课回家,等疫苗接种后再来上学。
学生父亲称,孩子刚接种完其他疫苗,再次接种需等近一个月,学校无权不让孩子上课。
学校则回应,未接种水痘疫苗的孩子一旦感染水痘易引发学校大面积感染,为其他学生身体健康着想,只能暂时让该生停课回家。
媒体曝光该事件后,引起了不小的争议。但究竟孰是孰非,许多看热闹的人未必清楚。
实际上,漏种疫苗的儿童有可能罹患相应传染病,并在学生群体中传播,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有“对入学儿童查验预防接种证,并对漏种者进行补种”的规定。这类规定本身是科学、合情、合理的,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却经常由于实施者对规定的细节理解不到位而造成执行偏差。
偏差主要体现在——入学查验接种证时。将按规定接种疫苗作为入学的必备条件,对漏种者设置入学门槛,即不补种疫苗不让入学,补种后方能入学。
当前,就我国与学生就学、疫苗接种有关的三部法律法规文件——《义务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透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来看,仅《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提及儿童在入学时需受查验预防接种证。
对于漏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应该是入学后进行补种,而不是补种后才能入学。在其他有关教育或卫生的法规性文件中,也没有任何“漏种儿童不准入学”的表述。
因此,学校拒绝未种水痘疫苗的儿童上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此举还违反了义务教育法,损害了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现实中,由于拒绝接种或因身体原因无法接种疫苗的儿童并不少见。如果不让他们入学,损害其受教育权。如果让他们入学,且他们拒绝接种或没能及时补种疫苗,则可能损害学生群体的健康权。
当个人的受教育权与学生群体的健康权之间产生冲突,两种权利究竟该如何权衡利弊?
现有法规并未给出明确答案。为了避免因学校中发生传染病流行而被问责,一些学校管理者往往会选择将强制补种疫苗作为入学的先决条件。
在这一事件中,水痘和水痘疫苗也比较特殊。
水痘是一种通过空气和接触传播的传染病,其传染性强,容易引起群体性感染而导致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然而水痘并非一种严重的传染病,其临床症状轻微,通常可以自愈,因此其还没有被纳入我国需要报告的法定传染病之列。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水痘的水痘疫苗在我国属于第二类疫苗,不属于第一类疫苗即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其应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接种”。在儿童入学查验接种证时,水痘疫苗不应列入查验范围。
在上述事件中,学校以未种水痘疫苗而拒绝儿童入学,更是“政出无门”。强制要求儿童入学时接种水痘疫苗,不但违反了“自费并且自愿接种”原则,而且会给群众造成“为了经济利益强制接种”的负面印象。
当然,不接种水痘疫苗无疑降低儿童个人对水痘的抵抗力,同时会给学校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带来隐患。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学校应守住底线,不吓唬家长,可以强烈建议家长为儿童接种水痘疫苗,可以出具书面建议书,说明其中的利弊关系,促送儿童监护人作出明智的选择。
如果家长就是不愿意,那也是努力过了,所谓【放下助人情节 尊重他人命运】也。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