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丙芳律师因犯虚假诉讼罪,被一审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四年,这引发了律师界,甚至是社会各界的讨论。一是作为同行,我们自然会予以更加的重视和关注。二是这个案子本身在法律层面也存在一定的争论。

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二审还是由一审辩护律师继续辩护。但前不久看到消息,目前已更换了新的辩护律师。昨天看到两位新辩护律师作出决定,将一审判决书予以公开。对此我是支持的,这使得对该案予以关心的人可以更加全面的了解整个案子案情。

我花了一些时间看完了该案的一审判决书,总共36页。从法院查明的事实部分可以看出,本案确实存在一些材料伪造情形,比如,在涉案75名原告的身份中,有部分人与本案无关等。但根据我们现行司法实践对虚假诉讼罪的理解和执行,如果起诉中的材料存在部分虚假,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高丙芳律师之所以被判犯虚假诉讼罪,原因是,一审法院认定其在明知农民工已经被支付工资的情况下,仍然以农民工的名义去提起诉讼,妨害了司法秩序。相应的,高丙芳律师这方的观点是,自己从来不知道农民工的工资已经被结清这个事实,因此主观上不存在虚假诉讼罪的故意。

可见,根据一审法院,本案是否定罪的关键就在于高丙芳律师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农民工工资已经被付清。如果明知,则构罪。反之,如果不明知,则不构罪。

从一审判决书的内容来看,证明高丙芳律师主观上存在故意的证据,分别有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等。针对这些有罪证据,高丙芳律师对其中的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提出了反对看法。换句话说,对于没提出相反观点的证据,说明高丙芳律师是予以认可。因此,我觉得,我们可以分别就高丙芳律师的反对的证据和认可的证据进行分别比较分析。

一、一审判决对一些通话录音证据缺乏逻辑推理和解释

一审判决书里论述高丙芳律师有罪的部分,引用了高丙芳律师与小包工头陈士昌两人的通话录音内容。其中比较重要的是,在2020年7月21日两人通话录音中,陈士昌与高丙芳律师在商讨虚假诉讼罪。但是,这个录音内容是否能够证明高丙芳律师在主观上对虚假诉讼是知情的?

我们可以看这个录音的时间,是2020年7月21日。而涉案的起诉时间是2019年5月20日,涉案一审的判决时间是2019年10月,涉案二审的判决时间是2020年8月。因此,一审法院引用的2020年7月21日这个录音,是无法证明高丙芳律师在代理涉案时对于虚假诉讼在主观上是知情的。



最为关键的是,据高丙芳律师在上诉状中所说,在2020年7月21日与陈士昌的通话录音中,其问陈士昌:米培印也没有拿自己的钱来付(给工人)吧?而陈士昌回答:肯定都得付点。

从这段录音中,我们可以合理的推断,高丙芳律师确实可能存在对虚假诉讼在主观上不知情的可能性。因为如果知情,为何又要在通话录音中去询问农民工工资是否结清?

因此,一审法院应当对该通话录音进行逻辑推理和分析,并在判决书中予以释明。否则无法令被告人和公众完全信服,甚至会给公众感觉不够客观和公正。我希望二审法院能够对此进行正面回应。

二、一审判决对一些微信聊天记录证据缺乏逻辑推理和解释

根据判决书,公安提取了高丙芳律师与张义志的微信聊天记录。张义志是谁?他也是小包工头,地位跟小包工头陈士昌一样。因此,高丙芳律师跟他之间的聊天记录,应当成为法院判断本案性质的参考。



但判决书中却没有提及到两人之间的聊天记录内容。而据高丙芳律师在上诉状中所说,在涉案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张义志微信高丙芳律师,询问年关是否能够拿到钱。高丙芳律师回复一审判决还没生效。之后张义志回复:“工人想要钱,关键是。”

这段微信聊天记录,至少让人可以合理怀疑:如果张义志已经知道高丙芳律师知晓涉案是借农民工名义起诉,而最终目的仅是为了帮助米培印要钱,那为何要回复“工人想要钱”这类话?这不符合逻辑。

因此,同样的,一审法院应当对该聊天记录进行逻辑推理和分析。我希望二审法院能够对此进行正面回应。

在整个一审判决书中,还有值得商榷的其他点,我后续会继续进行分析和评论。(内容来源:微信公众号@我是孟律师。如若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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