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3.3
世界野生动植物日
“麻雀、青蛙、松鼠……生活中很多常见的野生动物其实是保护动物,非法捕猎、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保护动物,都是违法的……”世界野生动植物日前夕,金山区检察院检察官走进村居,结合办理的案件向村民进行野生动物保护普法宣传。
为什么会向村民科普野生动植物相关法律知识?一切要从金山区检察院接到的一条非法捕猎线索说起……
非法架网捕鸟
村民造成16只野鸟死亡
“在辖区某村,村民李某使用捕鸟网非法捕猎,造成了16只野生鸟类死亡。 ”2024年3月,金山区检察院收到了区绿化市容局提供的线索。
依据与区法院、区生态环境局、区绿化市容局等七部门会签的《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执法与司法保障衔接协作的工作意见(试行)》,金山区检察院与区绿化市容局共同对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经调查查明,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李某在辖区某村架设捕鸟网进行非法捕猎,共计造成16只鸟类死亡,被捕获的鸟类分别为珠颈斑鸠、乌鸫等野生鸟类,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而金山全区域在2020年3月就已被划定为野生动物禁猎区。
不起诉≠不处罚
仍需承担行政责任和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李某在禁猎区非法使用网具捕鸟,其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综合各项情节,检察机关依法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是不起诉并不等于李某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担责,根据法律规定,李某仍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在区绿化市容局对李某做出行政处罚的同时,金山区检察院亦依职权支持区绿化市容局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2024年5月,在检察机关的见证监督下,区绿化市容局与李某达成赔偿磋商协议,并获法院司法确认。根据赔偿协议,李某自愿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800元。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些村民法律意识淡薄,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可能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认识不足……”承办检察官说道。
为提高群众保护生态资源意识,金山区检察院联合区绿化市容局、各街镇开展普法宣传活动,面对面向群众以案释法,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生态保护观,切实增强群众法治意识。
检察官提醒
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生活中常见的白鹭、刺猬、松鼠、麻雀、喜鹊、啄木鸟等都属于“三有”保护动物,捕杀、出售、购买、食用“三有”保护动物均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受到刑事处罚,不构成犯罪的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野生动物属于国家自然资源,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不违法猎捕、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共同缔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
资料来源: “金山检察”微信公众号
编辑/责编:俞岚婷
审核:陈建军、林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