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尊严不容挑战

执法权威不容亵渎

人民警察是法律的执行者、捍卫者

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在民警执法时无理取闹

甚至对民警肆意辱骂、暴力对抗

阻碍执法,公然挑衅


暴力袭警,刑拘!典型案例一

2025年2月24日22时,因犯罪嫌疑人张某醉酒,其亲属呼叫代驾司机送其回家,代驾司机任某行驶至顺庆区铁荣路附近时,张某用拳头击打司机任某背部,随即任某报警。接警后,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西河派出所处警民警立即前往现场处置,在民警处警期间,张某情绪激动不听民警劝阻,对处警民警进行辱骂,并言语恐吓,用身体撞击民警,用手击打民警面部致民警受伤

目前,张某因涉嫌袭警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暴力阻碍民警执行职务,行拘!典型案例二

2025年2月10日下午,蓬安县公安局徐家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自己在处理家中债务时和对方发生纠纷,且现场人员情绪较为激动。接警后,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往现场进行调解,在进行调解时,康某某情绪激动不听民警劝阻,多次抢夺民警手中收条并撕毁。随后,民警在对康某某行为进行制止过程中对方拒不配合并动手将民警脸部抓伤

因其行为已构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目前,康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

一、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或者为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提供工具、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对袭警情节轻微或者辱骂民警,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实施暴力袭警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第一条规定的基础上酌情从重处罚:

1、使用凶器或者危险物品袭警、驾驶机动车袭警的。

2、造成民警轻微伤或者警用装备严重毁损的。

3、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公私财产损失或者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毁灭证据等严重后果的。

4、造成多人围观、交通堵塞等恶劣社会影响的。

5、纠集多人袭警或者袭击民警二人以上的。

6、曾因袭警受过处罚,再次袭警的。

7、实施其他严重袭警行为的。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配合人民警察执法

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

在面对人民警察执法时

应当积极主动配合

共同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切勿因一时冲动,暴力抗法

挑战国家法律尊严、挑衅人民警察执法权威

否则将承担严重法律后果


编 辑:江贞蓓

审 核:刘 柳

审 定:张文敏

来 源: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蓬安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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