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胜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规定严格野外用火管理,明确2025年3月1日至6月15日为禁火期,全县林区、草地全面禁止非必要用火,严控火种携带、严查焚烧秸秆等违规行为,并规范涉火作业审批。通告要求入林人员及车辆需接受防火检查登记,强调监护人需加强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的监管责任,同时明确对违规个人、公职人员的分级追责机制。具体如下↓↓↓
永胜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野外用火管理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和中央、省、市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发此通告。
一、禁火时间:2025年3月1日至6月15日。
二、禁火范围:永胜县行政区域内的林区、林地和草地。
三、禁火期间,所有车辆和人员进入林区必须无条件接受防火检查,进行审批并登记管理。
四、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严禁在林区、林地、草地烧荒、烧秸秆、烧垃圾、烧香、烧纸钱、燃放鞭炮烟花、吸烟、野炊等用火行为。
五、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在禁火区域实施切割电焊、开山爆破、实弹演习等涉火涉电作业;在林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禁放牧人员烧牧场。
六、监护人对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必须加强监管,防止进入林区用火、玩火、故意纵火。
七、违反禁火规定,拒不服从管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违反规定的,一律先曝光、通报所在单位,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永胜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