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失业后,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通过社保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虽然法律有规定,但实际上失业保险金少缴漏缴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案情简介

马某前往A单位从事保洁工作,A单位为马某建立社保账户,双方约定采用“先缴后补、不缴不补、缴哪项补哪项”的方式为马某缴纳社会保险。后马某离职,其在职共计12个月,期间马某缴纳失业保险11个月。马某从A单位离职后到其他单位工作,工作期间所在单位为其正常缴纳失业保险,后马某失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过程中,马某到社保部门了解到因A单位为其少缴纳1个月失业保险,导致其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份缩短3个月,损失金额共计6113.7元。


马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主体资格不适格,不属于规定的争议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马某遂诉至法院,要求A单位支付因少缴纳失业保险导致的损失共计6113.7元。

法院判决

湖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马某已累计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非因其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办理了失业登记,符合失业金申领条件。原被告均认可马某在被告处工作12个月,缴纳失业保险11个月。被告A单位未按规定足额为原告马某缴纳失业保险,应当向原告马某支付因此造成的失业保险损失。在原告马某失业后,经原被告双方在社保部门核实,因失业保险少缴纳1个月,原告马某领取失业保险的月份缩短3个月,共计损失失业保险为6113.7元。综上,判决被告A单位支付原告马某失业保险损失6113.7元。

法官说法

01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保险,职工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保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如单位未替职工缴纳社保,职工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应当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反映并要求其处理。但是,如因单位未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各项保险,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造成职工的保险待遇损失,职工可以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本案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马某在处于失业状态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瑕疵,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单位承担。

02

约定由职工个人先行缴纳社会保险,能否免除用人单位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无论劳动者是否声明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均不能豁免。本案中,虽然A单位举证证明双方约定社保采取“先缴后补、不缴不补、缴哪项补哪项”的方式,但这仍不能免除A单位缴纳社保的责任,因少缴纳社保导致马某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后,仍应当由A单位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

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者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影响其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

来 源:湖滨区法院 藏婷婷、王家乐

审 核:张宗磊

编 校:赵鹏博、贾共鑫、李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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