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校园暴力问题引发广泛关注,校园暴力不仅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破坏了学校的和谐和安宁。有些校园暴力行为往往源于一时冲动,同学们之间的一句玩笑便可能点燃情绪的火焰,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近日,津南法院刑庭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案件情况
被告人王某就读于津南区某中等职业学校,2024年6月12日,王某在教室打闹时将同学吴某书桌上的书碰落,故双方发生争执。期间,吴某男友张某来到教室并对王某进行辱骂,王某遂上前手推张某肩膀,使其摔倒在讲台上面,并用脚踹张某臀部及腰部位置,待张某起身后,被告人王某又用手推搡张某肩膀并进行殴打,致张某脾破裂。经鉴定,张某颈部挫伤构成轻微伤,左胸壁、左腹部体表挫伤构成轻微伤,脾破裂须手术治疗,构成重伤二级,腹部瘢痕构成轻伤二级。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王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但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王某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综合考虑本案案件起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情节、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最终认定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法官提醒
在校园日常生活中,同学之间难免出现摩擦碰撞,青少年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自尊心强、情绪易波动且自控能力弱,容易因一时冲动发生肢体冲突。本案中,矛盾的起因微不足道,若能以宽容之心相待,以忍让之举化解,便不会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更不会断送自己原本光明的未来。
作为青少年,需要知道年龄不是行为的“保护伞”、并非免责的“护身符”,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他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经伤情鉴定达轻伤2级以上可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青少年在遇到问题时,应当克制冲动情绪,用理性、平和手段解决矛盾。同学相处本应互帮互助,但不能纵容、助长使用暴力、升级矛盾。当目睹同学之间发生争吵时,要善意劝解,促进双方互谅互让,将干戈化为玉帛。青少年需要牢记,在面对校园暴力时,必须树立法治理念,用行动捍卫公平正义,坚决制止此类行为,共同守护和谐友爱的校园环境。
学校作为监护和管理机构,对在校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理应加强管理,预防校园暴力的发生。在日常管理中,不仅要关注青少年的学习成绩,也要加强与青少年的沟通交流、与家长的密切配合,了解其日常生活、思想动态。面对学生之间的矛盾纠纷,应尽早介入,及时化解。同时,定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青少年法治意识,提高其应对校园暴力以及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