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内乡县合作16年的养殖户常先云将牧原告上法庭一事引发业内广泛关注《》。双方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常先云从卧龙牧原购买的怀孕母猪是否为种猪;二是致常先云养殖场超3000头猪死亡的蓝耳病源头,是来自牧原的怀孕母猪还是鸿福农牧猪场自带。

《生猪购销合同》:疫病暴发后的“种猪”争议

“怀孕的母猪不是种猪?”采访时,常先云先向记者提出了这个问题。

常先云回忆道,她与牧原合作始于2008年,最开始买牧原的后备母猪(种猪),用于配种繁殖。到2014年左右开始向牧原购买怀孕母猪,对冲自己配种的风险,对产仔率也有保障。

从经济收益角度分析,在疫病未暴发前,或许这笔交易对双方而言都颇具吸引力。养殖户购置5100元/头(1胎80孕龄以上)的怀孕母猪,若两个月内将仔猪保育至7公斤销售,以当时约600元的仔猪价格算,产下10头仔猪基本能覆盖成本,还获得了一头能繁母猪。

而对牧原而言,2024年5月市场猪价约7.5元/斤,其以5100元/头卖310斤怀孕母猪,折合约16.5元/斤,是商品猪价格两倍。


2024年3月29日,常先云与卧龙牧原签订《生猪购销合同》。

常先云此次提供的《生猪购销合同》显示,购买的是生猪,产品类型标注为“怀孕母猪”。 然而,合同中并未对牧原以远高于市场商品猪价格出售“怀孕母猪”这一情况作出解释。 此外,据了解,自2022年起,常先云从牧原购买猪精超过120次,用于给母猪配种。

蓝耳病暴发致使猪场清场后,常先云认为牧原销售的怀孕母猪属种猪范畴,却未按种猪流程提供完整检疫证明及材料,仅以商品猪名义检疫,弱化标准致蓝耳病病毒未检出,引发自家猪场疫病。牧原则强调,申报检疫是依据客户合同用途,常先云签订的并非种猪类合同,销售流程合法合规。


常先云猪场内,受蓝耳病影响仔猪奄奄一息。

明确怀孕母猪“种”“商”身份意义重大,关乎交易、防疫与责任界定。

“身份属性”界定:业内缺乏统一共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种猪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生猪;商品猪是以肉用为目的的育肥猪。在生猪养殖行业,怀孕母猪究竟属于种猪还是商品猪,当前法律体系中尚未有明确条文加以规定,整个行业至今也缺乏统一的界定标准。

不同人士观点各异。福建某大型种猪企业负责人黄生认为怀孕只是母猪的一种生理状态,而种猪则是指具备优良遗传品质的繁殖猪。所以,不能简单地将怀孕母猪视为种猪;有资深人士提出品种是界定关键,如三元杂猪多用于商品肉生产,二元杂猪或纯种母猪才可能视为种猪;广西某大型养殖企业高管曾生从财务核算角度指出,怀孕母猪因繁殖特性和长期价值,成本核算与商品猪不同,应认定为种猪。

另外黄生表示,企业资质也是一大判断因素。通常情况下,原种猪生产企业必须持有省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那“种猪”与“商品猪”身份的不同会带来哪些影响?相关政策规定,销售种畜禽需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证明,以及家畜系谱;而对商品猪而言,猪场和生猪满足条件,申报产地检疫审核通过后,就能获得检疫证明用于出售或运输。


2024年4月,从卧龙牧原1场运往常先云养殖场的4批怀孕母猪动物检疫证明显示,该动物种类为“商品猪”,用途为“饲养”。

所以,当怀孕母猪以商品猪名义完成检疫调运时,其适用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仅涵盖基础疫病检测,使得疫病暴发后,监管部门既无法通过系谱档案追溯种源质量,也难以依据商品猪检疫记录锁定责任主体。

黄生指出,放眼全国,种猪企业销售怀孕母猪的现象并不常见,猪场新引进猪只后隔离21天是生物安全底线,多数种猪企业因怀孕母猪无法长时间隔离检测,担心风险,所以很少将其单独当作产品销售。

监管盲区:重新定义“种猪”刻不容缓

这场因怀孕母猪属性模糊引发的纠纷,如同一个放大镜,清晰地暴露出生猪产业链存在的监管盲区。其中,检疫证明开具环节存在的问题尤为突出。

“开具商品猪检疫证明还是种猪检疫证明不归我们管,养殖场自己申报检疫。”在此次事件的发生地南阳市内乡县,畜牧局一位负责开具检疫证明的工作人员刀锋表示,申报种猪就走种猪流程,申报商品猪就走商品猪流程。

有行业人士指出,这种看似清晰的操作模式实则存在隐患。由于法律未界定怀孕母猪属性,若养殖场出于私利进行不实申报,而负责开具检疫证明的人员仅依据申报内容机械操作,就极有可能导致怀孕母猪归类错误,给疫病防控与责任追溯留下隐患。

在现有政策架构中,种猪定义的判定存在一定缺失,这一漏洞在怀孕母猪的归类判定上尤为突出。一旦涉及怀孕母猪的身份认定,便会出现大量模糊地带,使得监管部门在调查处理时陷入两难,或许“重新定义种猪”已经刻不容缓。

要切实解决这一难题,需要市场监管、企业、养殖户的三者协同。政府主管部门应完善法规细则,依据母猪品种、繁殖性能、销售用途等明确怀孕母猪属性判定标准,还需考虑为其量身定制检疫流程。企业销售怀孕母猪时,若作种猪销售要提供完整材料确保质量可追溯;若为商品猪,要明确告知买家。养殖户以育种为目的签合同时,则要明确交易属性,避免责任和权益不清。

千亿龙头与中小养殖户的这场争论,反映出的法律规范、风险管理与信任机制的深层矛盾超越个案。从“双赢”到“双输”,是对企业合规意识的考验,也是行业升级契机,关键在于能否出台新制度为怀孕母猪销售护航。

原创声明

撰文:李宗林 胡亦赟
来源:南方农村报 农财宝典
编辑:龙振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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