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是被执行人、失信人为由,拒绝录用?
「法律解答」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倘若岗位职责中有对劳动者的具体要求并且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用人单位当然可以予以拒绝,譬如需要担任用人单位的董监高。
另外,倘若劳动者是失信人的,笔者认为用人单位的一些特殊岗位是无法担任和胜任的,譬如人事、财务、审计、保安等岗位。因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需求设定招聘条件,包括对求职者的诚信要求。例如,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招聘时,通常会将诚信作为重要考量因素,拒绝录用失信被执行人是其合法权利。
可见,普通企业在招聘中也可以将诚信作为录用条件之一,但这种做法需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否则有可能构成就业歧视。
理由在于,虽然当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不能剥夺被执行人、失信人的生存权,而且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无法履行,社会就应该让他们有工作。否则,他们又该如何生存?如何还款?法律不应当强人所难。而且在保护被执行人、失信人的生存权同时还可以让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这种做法无疑可以有效缓解社会矛盾。
另一方面,职业自由的限制可以分为职业选择限制(择业限制)和职业活动限制(从业限制)两种类型,两者均是通过对劳动者生存权的限制,来保障社会利益、公众利益。从法律后果来看,择业限制措施条件的规定意味着公权力原则禁止公民普遍从事某种特定的职业,基本权利需要防止立法恣意创设择业限制“门槛”;而职业活动自由侧重“经济自我决定的自由”,包括经济活动方式和内容的自我决定,其规范密度更大,宪法允许立法进行更广泛的权衡和规制。
可见,倘若让用人单位肆意扩大上述范围,无疑会不利于经济活动的发展,从而将失信制度扩大为法外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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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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