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日,木林镇平安建设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及消防站工作人员在巡查时发现2起火情。经约谈调查,最终对当事人赵某、王某各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25日,木林镇卫生院东侧发生1起火情。接报后,镇平安建设办公室与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展联合执法,随后开具谈话通知书对当事人赵某进行约谈。2月26日,赵某到执法队处理此事。经查,赵某打扫自家院子时为图省事,将堆积的树叶进行了焚烧处理。该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枯草)的行为,影响了本市大气环境质量。木林镇依据并综合考虑此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对赵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赵某已于当日完成罚款缴纳。
2025年2月26日,木林镇王泮庄村北大棚处发生1起火情,镇一级消防站工作人员立即上前扑灭了火苗,随后联系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展联合执法。执法队员现场开具谈话通知书对当事人王某进行约谈。2月27日,王某到执法队处理此事。经查,王某为开荒种地点燃了大棚附近的树叶、枯草。该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枯草)的行为,影响了本市大气环境质量。木林镇依据并综合考虑此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对王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王某已于当日完成罚款缴纳。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枯草、垃圾、电子废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等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根据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上述行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图文来源:木林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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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顺义在线小编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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